(一)關於空氣污染之總量管制目標,應配合國家整體政策和都市空間治理思維,並明定各級政府、目的事業主管之空污管制或減量目標、行動計畫及權限分工。
1.參酌空污法第8條之精神,關於空氣污染總量管制目標同與溫室效應之CO2氣體減量目標,皆涉及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以溫室氣體之減量管制而言,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在於訂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以期達成國際間減少碳排放之既定目標,而空氣污染總量管制目標同理亦可證之為之。基此,地方政府對於管制執行目標之訂定,無論是總量管制或減量目標,所涉之執行行動計畫則應賦予更大的權限並建立跨縣市或以都會區域整體思維角度予以建構合作機制平台。包括台中燃煤火力發電廠群曾為聯合國指摘是全球汙染最嚴重的區域之一,和日前台化工彰化場污染案,至今仍難解決
2.綜上,我國空氣污染整治計畫確實不利於我國參與國際社會和未來國家整體發展。因此,建議各級政府應逐步診斷並確認中央環保政策之治理目標與執行計畫,並適時修訂空污法相關條文,並考量兼顧「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城市治理」和「生命安全」,以訂定完善執行配套機制。
(二)為因應國際相關環保公約協定,俾利達成各階段管制計劃目標和訂定合理實施準則,同時應整合各級政府並建構執行整合推動平台。
1.我國除應積極推動臭氧層保護、溫室效應防制策略、酸雨防制等及空氣污染相關國際環保公約之因應與交流活動外,後續針對國內之空氣品質改善及空氣污染防制政策規劃與推動計畫,以及整合各級政府或跨區域整合,應予以更積極的建構執行整合推動平台。
2.後續有關涉及空污法第7條規定之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訂定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應每二年檢討修正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空污法第8條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可能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總量管制;第11條規定之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巿),應依總量管制計畫訂(修)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建議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宜參考前開意見再予整合各級政府,並建構執行整合推動平台,俾利達成各階段管制計劃目標和訂定合理實施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