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建政府、企業互信基礎
以建設公司為實施者的都市更新案,雖然在整合地主的彈性、專業知識及資金籌措上有其優勢,然因建商與地主在專業資訊上存在著資訊的不對稱,地主不信任建商會公平的執行權益的分配,產生整合程序冗長,權益分配爭議不斷的問題。由於資訊不對稱及追求自利動機下,建商、地主之間可能會形成逆選擇問題,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意見領袖可能會隱藏訊息,使得其他地主無法瞭解真實的談判情形,形成道德危險,導致其他地主的權益產生潛在的損失,三方產生互相不信任之猜疑情況,阻礙都市更新或合建之土地開發時程。
因此,都市更新過程中資訊的透明化為解決實施者與參與者間信任危機及確保住戶參與權之關鍵,故建議應修法明確規範實施者應揭露之資訊內容以落實資訊的對等與透明,並可思考推動建立中立客觀的第三者,組成爭議當事人均認同、立場超然的「協調人」團隊,藉由密集、務實地召開協調會議,提出包括「原地重建」、「異地重建」、「異地安置」、「共同參與都更」、「損害賠償」等不同選項方案之評估、利弊分析及現實可行性,以彌補民辦都更各方當事人信賴基礎薄弱的缺陷,以圓滿都市更新程序之進行。
(二)儘快處理違憲及爭議條文
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對於現行都市更新條例違憲部分的影響如下:(如附表)
1.應明確規範公開展覽與公聽會舉辦之期程先後,按目前規定造成公聽會舉辦期程與「公開展覽期間」重疊,即未待公開展覽期滿,即同時舉辦公聽會,顯然有失「公開展覽」與「公聽會」為使都市更新資訊有效公開與透明之本旨,應予注意。(第19條)
2.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所有權人數及其面積之同意比率,若提高至9/10。以主管機關「核定」前為撤回同意之期限,固甚理想;但主管機關之審核期程因個案殊異而長短不一,反而導致所有權人撤回時點也因之而異,易致無謂紛爭,是以所有權人撤回時點宜明確定為「公聽會結束後五日內」。(第22條)
3.目前一些修法建議將概要計畫的同意門檻提高到1/2,甚且有建議將該同意比率提高到95/100 ,但採取較高門檻固可減少後續更新案的推動與紛爭,但也將使申請實施者得以獨佔該更新單元之缺點,反將使權利人失去選擇的機會。行政院先前於105年3月2日所送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版本規劃將同意比率酌予提高,外界亦有主張應調高事業計畫之同意比率門檻超過9/10,以強化實施者整合協調責任,減少後續爭議。但對於優先劃定更新地區及迅行劃定更新地區,因具有更新的迫切需要及公益上之正當性,為避免同意比率拉得太高,容易促使有心人士刻意操作,藉由少數「釘子戶」的關鍵力量,左右整個都市更新案的流程與進度 。因此,建議可將優先劃定地區同意門檻比率降低與迅行劃定地區同意比率相同。(第22條)
都市更新同意比率一覽表:(如附表)
(三)改善強拆條款:文林苑都更案,市府雖完成法令程序後同意拆除,但各界對強制拆除仍多所指責。第36條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實施者依前項請求代為執行時,僅就執行之期日、方式及安置事項予以調處。調處結果係主管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相關權利人認調處結果違法者,得逕依本項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以兼顧計畫之執行與人民權益之維護。另因建物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自行拆除者,除了不同意戶外,亦有同意戶因故或怠於自行拆除或搬遷之情況,而後者並不涉及強拆之爭議,只涉及不配合拆除之行為,在此種情況下,如果讓實施者仍保有代為拆除較無爭議的案件(同意戶怠於自拆的部分)之規定,將有利於減少透過申請地方政府代為拆除之程序,可以縮短都市更新事業推動之時程,同時也能減少地方政府之業務數量及行政成本,應考慮納入條文內容。(第36條)
(四)提高容積獎勵宜於該地區都市承載力允許範圍內:高額的容積獎勵,提供建商參與都市更新強大的利益誘因,然有輿論認為如此手段恐產生一些疑慮,例如因各種容積獎勵使得建築基地承擔過高的建築樓地板面積,造成公共設施不堪負荷,除有破壞原本都市計畫之虞外,容積獎勵所釋放之利益多半被特定人士獲取,而且回饋的設施對整體都市環境的改善助益亦不大。因此,營建署已在104年7月1日公告修正建築容積規定,將原本都更區域容積上限動輒2倍,大幅縮減為1.5倍、非都更區為1.2倍。過去幾年大批新推案搶照,已使房市有供過於求之疑慮。此次,蔡總統提出容積獎勵的促進都更藥方,不失為一個活絡都市更新的獎勵方式之一,立意良善,為考量過於高額的容積獎勵恐造成上述之疑慮,建議主管機關宜於該地區都市承載力允許的範圍內放寬容積獎勵以為加速都市更新之誘因。
(五)應減輕原住戶房屋稅與地價稅負擔:今(105)年適逢每三年一次的公告地價調整,為反應近年土地市價飆漲,全國公告地價平均調升3成,造成地價稅高漲,加上雙北市從103年7月1日起實行新的房屋標準單價,新屋契稅、房屋稅隨之調升。且房屋稅調漲已是各地方政府的「共識」,今(105)年相較於去年漲幅至少都50%起跳。因此,對於新成屋持有者的房屋稅負擔加劇,對於參與都市更新之住戶而言,雖然換來好的居住品質,但卻有「住不起」的困擾,以文林苑為例,原住戶表示以前房屋稅只要1千多元,現在來到5萬多元,暴增50倍。因此,對於經濟條件不寬裕的原住戶而言,此次調幅高的房地產持有稅,當然會降低民眾參與都更意願,形成推動老舊公寓都更的阻力。因此,倘能對於原住戶在都更後的新屋其房屋持有稅,採取優惠稅率,並將優惠時間延長到其產權移轉為止。對於目前地價稅、房屋高漲所造成的參與都更阻力,應能有效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