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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人特考轉任公職問題 撰成日期:106年1月 更新日期:106年1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0099

(一) 針對退除役軍人之轉任公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6條規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考試與比敘,另以法律定之。」而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2條則規定﹕「後備軍人參加公職考試與比敘之優待,依本條例之規定。前項所稱公職,暫以公務人員為限。」同條例第5條之1第1項又規定﹕「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其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考年齡、工作經驗、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標準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另以考試規則定之。」

(二) 自「兵役法」於100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以及行政院在101年1月2日核定「募兵制實施計畫」後,我國兵役制度正式朝向「募兵制」之目標推進。國防部馮部長世寬於去(105)年12月22日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進行「民國107年國防部停止徵集義務役役男及實質達成募兵制目標之相關規劃、執行進程」專案報告時表示,由於近年志願士兵穩定成長、義務役人力需求減少及107年後可徵役男逐年遞減等因素,並考量人員退補實況,預判106年底志願士兵編現達90%以上,可滿足部隊需求;經審慎評估,107年不再徵集義務役役男入營服役。

(三) 我國長期以來兵役制度,係採軍、士官以志願役(募兵)為主、以義務役為輔,而「士兵」則採「義務役」(徵兵)之方式徵集。近年來,國防部鑑於「現代科學武器日新月異,三軍裝備漸趨繁複,軍中迫切需要訓練有素之較長役期之志願役技術士兵參與。」為期達到「全募兵」的目標,國防部乃擴大招募志願士兵之人力來源,顯見如何擇優引進一批具有專才適齡男子之「志願士兵」加入軍旅,應是現行我國現行推動募兵制之主要招募核心。

(四) 有論者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爰舉軍人「出路」為例指出,從少尉任官到32歲就是最大服役年限,而委任1級文官服務最大年齡則為65歲,加上軍人工作環境有人身自由受限及安全風險高等因素,不能與公、教人員類比。為營造軍中職場公平環境,增加子弟投入軍旅意願,建議考試委員研議開放中、低階軍職考試轉任文官,除保障志願役就業,亦能減少國家、社會、家庭及招募問題。

(五) 惟有論者謂,50年代我國政經正屬發展起步階段,需要大量行政管理人才,而行政部門高階人才亦處於培育時期,因而亟需軍中養成有素之高階將、校轉任行政部門協助推動各項政經建設。當時中、低階官兵亦可經由參加退除役軍人特考轉任文職,係早期適應特殊社經環境與軍事需求,突破法制上延攬瓶頸所採取的必要方法。惟時至今日客觀環境丕變,且與現行法制常軌有所扞格。舉如,自56年實施迄今之「上校以上轉任公職檢覈考試」,其施行已逾半世紀,該檢覈考試雖具「考試」之名,實屬封閉性質,與憲法、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應「公開競爭」之規定不符,致其正當性與需要性,近年來迭為外界所質疑。

(六) 依據101年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現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學者就「實施募兵制對退伍軍人輔導體系影響之研究」報告中顯示,募兵計畫之主要招募對象為「志願士兵」。因其平均年齡約20歲、役期短流動率高(1期4年),彼等進入軍旅服役最主要的誘因,係期望退伍後能接受「就業」輔導。爰此,為兼顧現行軍文兩用機關實際運作需要,主管機關為提升招募誘因,研議退除役軍人轉任公職之對象,除應檢討現行上校以上轉任公職檢覈考試之適格性外;其研議開放軍職考試轉任文官之對象,宜以募兵計畫之招募核心為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