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各國高齡住宅之發展
老年人口的居住問題,從先進國家經驗來看,在挪威、丹麥、芬蘭、荷蘭住宅政策強調原居住宅可「在地老化」,瑞典與澳洲老人住宅則強調「在宅臨終」,此外,在英國亦推動「終生住宅」概念來發展「在地老化」,而日本則有小而廣的「世代住宅」,採三代同堂居住概念,已達到「在地老化」之目標。
以荷蘭為例,據研究指出荷蘭大部分的老人家傾向想要留在自己熟悉的居住環境,不願搬遷至老人安養中心,因為他們想要維繫既有的社交關係,提高自己對日常生活的掌控。荷蘭市政府於是推出與當地的住宅組織合作,在原社區提供位於一樓或二樓的公寓給老人家居住,並協助更改內裝設施,讓居住空間更適合老人生活。老年者對於這類房屋有優先承租權。因此,更能照顧年老者對於在地老化之需求,對國家而言則可以省去安養中心設置的預算,創造雙贏局面。
目前世界主要國家的老人照護政策,在地老化已是主流之一,讓老人在其生活的社區中自然老化,維持其自主及自尊,使高齡者擁有快樂及生活品質。我國的老人長期照護政策似可朝「在地老化」目標規劃,評估地區長期照護需求,發展多元的在地服務,支持社區式長期照護體系之發展,以建構符合我國民情之老人住宅政策。
(二)推動高齡者住宅發展政策之相關法令位階太低,無法有效規範及落實
我國高齡住宅的相關法規分為獎勵興建老人住宅、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以及實質空間與環境設計等三大類,涉及獎勵興建者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涉及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方面有「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涉及實質空間與環境設計方面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老人住宅專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等。
目前老年人居住安全及權益之保障,僅依賴行政規則位階之「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做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老人住宅之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規劃之行政指導,並無強制約束力,充其量僅為過渡階段之細節技術性規定,對於老人住宅之政策方向與發展原則,付之闕如。因此,提升有關老年人居住安全與權益保障相關法規之法律位階,以使其有對外之約束力,落實政策之效果,實有必要。
(三)政府應於住宅法中增訂老人住宅專章,以利推動高齡住宅政策,照顧老年人居住之品質
「住宅法」中對於老人住宅相關規範,65歲以上之老人歸類於住宅法第4條具特殊情形或身分,可承租社會住宅。65歲以上之老人即有資格可承租社會住宅,但卻未特別預留一定比例戶數住宅供老人居住之用。另由於整部住宅法中對於老人住宅並無特別之專章予以規範,對於高齡者住宅發展政策之關注顯有不足,實不利於政府全面推動高齡住宅政策,有重行檢討之必要。此外,因老人住宅須因應老人不同階段的健康狀況而有不同考量,其中牽涉建築設計之複雜專業,應該與社福單位建立合作平台,方可在軟體與硬體設計方面,整合老人住宅之需求,建構更為完善之居住環境。然目前在研擬與推動老人住宅政策時呈現資源分散、多頭馬車的情況,因此,設置老人住宅之專責機構,以利整合資源與規劃,實為可研議之方向。
(四)建議利用閒置的文教用地與校舍,以解決高齡者住宅供給不足之困境
臺灣人口結構,朝向少子化、高齡化發展,人口增長停滯到減少之趨勢明顯,許多學校面臨招生困難之窘境,將來閒置的校舍必然越來越多,若未加以有效再利用,將形成資源之浪費。相對地,我國老年人口逐年急遽攀升,老年住宅之需求增加,但供給卻嚴重不足。因此,透過整體規劃將閒置的文教用地與校舍,改建成適合在地老化之高齡者住宅,除可使校地使用更多元化、增加高齡者住宅供給外,亦能降低維護成本,並有效解決舊有都會區因人口減少頹敗之困境,將可創造老年人、學校、社會及政府多贏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