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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酒駕防制規範研析 撰成日期:106年3月 更新日期:106年3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胡文棟 編號:R00157

(一) 依民用航空法第41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99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飛航組員、客艙組員、簽派員及維護人員等相關飛航作業人員於執勤期間無受麻醉藥物或酒精作用而影響飛安之情形,並訂定相關之麻醉藥物及酒精測試規定,並執行抽檢,檢測紀錄應存檔備查。

民航局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前項飛航作業人員實施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

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檢查標準如下:

一、麻醉藥物檢測:尿液樣本反應呈陰性。

二、酒精濃度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

前項檢查不合格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而未超過規定標準者,不得從事相關飛航作業,拒絕檢測者,亦同。

第二項麻醉藥物及酒精之檢測,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對航空人員罰則:民用航空法第111條第2項第7款;對航空運輸業者罰則: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2項第5款)

上開規定之運作,實務上除民航局定期或不定期抽檢,另僅要求航空公司自訂酒測抽檢計畫;現國籍航空酒測抽檢比率須達2到3成,曾有機師酒測超標的德安航空及遠航,已要求全面酒測。民航局則強調除抽測,機組員報到時會簡報,若發現有人散發酒氣會通報,正、副機師之一喝酒,另一人須通報,機師機務檢查時,地勤也可通報,把關機制應足夠。(蘋果日報,A4版,2017年03月22日)

(二) 惟比對鐵公路對司機酒駕防制全面酒測之規範,似乎航空酒駕之抽測稍嫌寬鬆,茲簡析如下:

查鐵路行車規則第3條之3規定:「鐵路機構於行車人員執行其勤務前,應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並由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酒精濃度檢測結果,行車人員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者,鐵路機構應停止其當日勤務。」

又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5項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於駕駛人行車前,應對其從事酒精濃度測試,檢測不合格者,應禁止其駕駛;遊覽車駕駛人得由承租人或旅行業者實施酒精檢測,檢測不合格者,亦同。……」

長榮大學航管系教授黃泰林呼籲,機師酒駕會影響判斷力或操作錯誤,鐵路和客運駕駛已全面酒測,機師更應高標準,有必要值勤前全面酒測。(蘋果日報,A4版,2017年03月22日)

(三) 綜上,航空酒駕防制規範,僅對航空機師用抽測方式行之,與鐵公路對司機酒駕防制全面酒測之規範對比,似乎不夠嚴謹,依法理對危及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程度高者,其規範密度及強度宜比例提高,民航機師載客通常達上百人以上,萬一因機師酒駕發生航空事故,造成人員死傷及財物損失將相當慘重,實不可輕忽,故交通主管機關就民用航空法規,似宜比照鐵公路對司機酒駕防制全面酒測之規範方向檢討調整,法制政策上應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