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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活動之募款中止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6年4月 更新日期:106年4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張淑卿 編號:R00177

(一)勸募團體的核心價值是建立在「使命」,具有服務社會大眾「利他性」及「公益性」,同時又依賴社會大眾的捐輸,方能維持勸募團體組織的運作,加上享有社會公器的免稅地位,因此「責信」可說是勸募團體的重要資產。

(二)所謂責信,亦稱責任信用度,包括責任、誠信、理念實踐、遵守法律規範及公開說明等要素,唯有勸募團體將勸募所得之運用情形及服務效率等資訊透明化,方可建立責信度且符合社會承諾,進而為下次去募活動奠定良好基礎。

(三)經學者調查捐款人會持續捐贈所持理由,有勸募經費運用得當、告知捐款用途及服務成果被肯定等因素;而捐款人不再捐贈理由,有勸募團體經費運用不夠透明、支持的特定計畫已結束及服務成果不佳等因素。由此可知,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後經費運用的透明化與公開化等責信行為,會影響捐贈人繼續捐贈的意願。

(四)勸募團體應依據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訂定勸募活動計畫,所預定募款達到額度,才是該團體有信心且有能力執行的規模,如超出預定募款額度可能是勸募團體在執行上,有力而未逮之情形。再者,基於社會資源應妥善有效分配原則並加強勸募所得極大化的運用及落實勸募團體對捐款人公信力、責信的展現。因此建議在「公益勸募條例」增訂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期間之勸募所得達預定勸募金額時,應主動公告中止勸募機制,不得再為勸募行為,同時於該條例施行細則明訂中止勸募相關配套措施,以避免勸募過程而造成社會資源集中於某一勸募團體或某一事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