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謂再生能源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再生能源是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再生能源具有循環再生永續利用與低度環境衝擊的優點。以再生能源所產生的電力也稱為綠色電力,因為比較傳統由煤炭、石油及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發電,具有低碳與低污染排放特性。國際間通常將綠色電力視為有別於常規電力的商品在市場銷售,形成用戶自願購買為基礎的綠色電力市場機制,再生能源憑證乃應運而生。
(二) 何謂再生能源憑證
「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REC)也稱為再生能源信用額度(Renewable Energy Credit, REC),或再生電力憑證(Renewable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REC),在美國是可交易的無形能源商品,再生能源供應商(電廠)每1,000度電,即每1,000千瓦小時(1,000 kWh)或每百萬瓦小時(1 MWh)的電力記錄一個「再生能源憑證」。政府認可之第三方認證機構給每張「再生能源憑證」一個編號,以確保不重複計數,然後將產自綠色能源之電力送入電網,隨後「再生能源憑證」可以在公開市場上出售。「再生能源憑證」經認購的用戶所有者使用後即退役(retired),使用者可能包括終端用戶、營銷人員、發電業者依法規要求而自行使用等。一旦「再生能源憑證」退役,即不得再出售、捐贈或轉讓給任何其他人。「再生能源憑證」表示所生產電力來自合格的再生能源如風力、太陽能,並且提供一種購買再生能源產出的電能之機制,此再生能源電能被輸送到電網並從電網中輸出,輸配電業送達用戶。「再生能源憑證」可以在公開市場被交易,其所有者可以聲稱已經購買再生能源。
根據美國能源部規定,「再生能源憑證」代表再生能源產生的電力之減排綠能,符合環保屬性,可以與電力分開出售。「再生能源憑證」是通過向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提供生產補貼,來激勵再生能源持續發展。
在再生能源公開市場交易中,「再生能源憑證」顯示一個單位再生能源之產出計量值,用於追蹤再生能源的所有權。電力公司也可購買「再生能源憑證」以符合再生能源相關規定,終端用戶個人和企業更可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為綠能環保盡一份義務與力量。綜言之,「再生能源憑證」使購買者支持再生能源發電,並藉由供給端與需求端形成的經濟力量,推動再生能源永續發展。
(三) 美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簡介
當前國際間有美、日、德、英、法、荷、瑞典、丹麥、芬蘭、加、澳等等二十多國有類似制度。目前在美國並未由聯邦或各州政府發行登記「再生能源憑證」,而是由一個非營利組織「資源解決方案中心」(Center for Resource Solutions, CRS)管理一個自願參與的綠色能源計畫,確保「再生能源憑證」正確地計算,並且不會重複計算;參與者必須提交所有合格交易的年度驗證流程審核(annual Verification Process Audit),以確保「再生能源憑證」符合認證要求;為求公信力及可信度認證過程需要第三方認證,審核人員由獨立的註冊會計師或經認證的內部審計師擔任。「資源解決方案中心」在計畫網站上列出符合標準的審核人員名單;每一張「再生能源憑證」均有認證號碼(ID number),可通過區域系統/註冊機構(regional tracking systems/registries)追蹤。
美國的「再生能源憑證」有兩個主要市場-強制市場(compliance market)和自願市場(voluntary market)。強制市場是由美國29個州以及加拿大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的政策制定的,稱為再生能源配比制度(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在這些地區,電力公司必須在特定年份內將一定百分比電力供應量,以再生能源發電產生。例如美國加州,法律規定2020年之前再生能源電量之比例應占33%。這些地區的電力公司通過購買「再生能源憑證」來證明其符合法規要求;以加州為例,電力公司將需要持有相當於電力銷售額33%的「再生能源憑證」。
自願市場是客戶出於自願選擇使用再生能源,從而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形成之交易市場。大多數企業用電和家庭用電購買再生能源是自願採購。位於不具有再生能源配比制度(RPS)的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可以將「再生能源憑證」出售給自願購買者,其價格通常低於強制市場。
「再生能源憑證」可以直接從賣方交易給買方,但第三方營銷人員、經紀人或資產管理人員通常會在市場上出現。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往往會將「再生能源憑證」出售給這些仲介人,然後再從市場上轉售。美國以德州開發出第一個綜合「再生能源憑證」系統,這是基於網路的平台,用於發行、註冊、交易及退役。
「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價格取決於許多因素,例如「再生能源憑證」產生的年份、再生能源生產設施的位置、供應/需求情況是否緊張、「再生能源憑證」是否符合再生能源配比制度(RPS)之標準、甚至是生產的電力種類。例如,太陽能「再生能源憑證」在某些地區更有價值,這些地區專門為太陽能預留一部分再生能源配比制度(RPS)。這種市場區隔旨在促進可再生能源組合的多樣性,在沒有市場區隔的「再生能源憑證」市場中,有利於風力發電場實現其經濟規模。雖然「再生能源憑證」的價值波動,但大多數賣家有法定義務在其發行日之後的數個月内向客户提供「再生能源憑證」;其他組織將儘可能銷售更多「再生能源憑證」,然後使用這些資金來保證未來的價格,使成為財務上可行的前景。「再生能源憑證」提供收入可預期和長期穩定的交易市場,產生持續發展再生能源所需之政策激勵功能。
(四) 我國發展「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之策略建議
1. 以前台灣所有的電廠,包括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的綠電只能賣給綜合電業者台電公司,再透過台電公司將綠電額度轉賣給認購的企業或個人,用戶只能向台電買電。本(106)年1月26日我國電業法修正公布後,再生能源售電業可以直接賣電給用戶,由雙方共同決定價格及協議事項。開放綠電自由化之後,再生能源發電業得以直供、代輸轉供,或透過再生能源售電業,販售自身所生產的綠電能給用戶。政府即將推動再生能源認證制度,雖不限制認證由政府來做,但仍宜由政府授權以確保其公正性。
2. 經濟部推動再生能源認證機制,為綠能建設重要一環,宜開始促進國內金融業積極參與綠色金融(Green Finance)。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研擬我國「再生能源憑證」規範內容,預計將於今年第二季開立首張「再生能源憑證」,以利金融業評估風險,作為融資投產綠能之依據,譬如對於近來核准的將開發興建離岸風力電場投資者的資金需求。「再生能源憑證」機制是當前國際間證明綠電來源的方式之一,未來可與我國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發展相結合,可收相輔相成之效。有學者建議,銀行應速建立對綠色產業相關專業之授信風險評估及融資貸款後追蹤機制。
3. 政府推動再生能源認證制度,宜注重與國際接軌。美商Google公司於2013年12月在彰化設立資料中心,目前全球有14座資料中心,在彰化的資料中心之再生能源使用率排名倒數第四;2016年4月10日Google公司宣布在全球各事業體使用百分之百再生能源的目標,為確保買到足夠的綠色電力,決定為「資源解決方案中心」(CRS)提供種子資金,協助在亞洲地區推廣「再生能源憑證」,台灣被選定為首發目標,宜積極推行早日實現。2016年美商蘋果公司亦表示希望其全球供應鍵能百分之百使用綠電,所以台灣能否供應與國際接軌的綠電,成為國際科技大廠擴廠與接單的關鍵之一。
4. 據國際組織綠色和平指出,國際間「再生能源憑證」價格比一般電力價格低很多,所以有些企業開始購買此項憑證,但是所使用的電力卻依舊是源於化石燃料。因此,發展綠能建設除了建立「再生能源憑證」,還有以長期購電協議(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PPA)向再生能源發電業購買綠電。這可以使再生能源發電業因為有長期協議得以穩定可靠,而決定生產更多的綠電,也可以此協議向銀行申請擴增設備的貸款,如此才是推動再生能源持續發展的長遠之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