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06)年4月13日行政院通過「空氣污染防制策略」,將投入365億元,3年內改善空污18.2%,讓PM2.5年平均值達到18微克。這是國內第2個院版級的空污改善計畫,前一個是104年8月行政院的「清淨空氣行動六年計畫」。
這次365億中,有83%(304億)用於補助老舊車輛汰換、或加裝濾煙器。例如淘汰老舊柴油車,一部補助20萬,汰舊後買新車再補助5萬,光是這個就要花137億。另外補助較新的3期柴油車加裝濾煙器,總計需要26億元。
將老舊柴油車列為優先改善策略是無疑的,因為柴油車的PM2.5排放量高居第一,占16.8%,而且柴油是一級致癌物,對健康影響很大。但目前柴油車最大的問題是,一個污染標準用到底,一部30年前買的車,開到廢棄為止,用的都是30年前出廠時的超低標準,這是政府在放任烏賊車滿街跑。
104年版的方案至少還提到未來要「評估加嚴使用中車輛排放標準」,也就是說,舊車不再適用車子出廠時的標準,一旦舊車採用較嚴的標準,不符合標準的車就不得上路而自然淘汰,這才是與時俱進的做法。
至於該加嚴到什麼程度可以討論,但環保署卻始終用「信賴保護」當擋箭牌,如果大家可以接受車子的污染標準有信賴保護原則,那麼工廠應該要抗議才對,因為工廠的污染標準一旦修正,就必須限期內符合新標準。又這些車輛的數量算起來也是少數,但污染情況卻不可謂無影響,環保署又怎可用「信賴保護」與多數人的公益相抗衡,實令人不解。
又104年版只提出「補助老舊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而106年版的則加碼137億補助業者淘汰舊車,但這種補助方式似乎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這原本是環保署可透過行政手段來達成改善目的,但行政院卻選擇直接用補助的方式解決。
同理也適用於補助淘汰老舊機車,然而20多年來,機車補助政策幾乎從沒成功過,包括3次電動機車政策,以及經年累月在做的補助汰舊換新,這次補助會成功嗎?而就算把所有二行程機車都汰換掉,也不過占PM2.5總量2%,這2%還沒扣除又買新機車所增加的污染量。
從環保署的說明很清楚可以看到,國內最嚴重的空污問題,發生在秋冬時節的中南部,一半以上的天數達到橘色警戒(對敏感族群不健康)。所以空污改善的目標很明確,就是「中南部的秋冬季節」。
環保署提出的改善目標是:全國年平均PM2.5濃度,從104年每立方公尺22微克,改善到18微克,改善率18.2%。但如果改善目標是「中南部的秋冬季節」,就應該縮小防制面為「10月到3月的中南部」,而不是用「365天的全國平均」,因為這樣會稀釋掉應該改善的目標。
即便用365天的全國平均來計算,中南部各縣市除了屏東以外,縱然改善18.2%,也無法達到18微克的目標。因為104年中南部的PM2.5年平均濃度,除了屏東以外,其他8縣市全數高於全國平均值22微克。台中(24.5)、彰化(26.4)、南投(27.8)、雲林(32.3)、嘉義縣(27.1)、嘉義市(30.5)、台南(27.9)高雄(27.3)。以改善18.2%來計算,除了屏東,其他全數無法達到18微克。
更何況環保署在說明淘汰老舊柴油車時特別提到,依「高屏空污總量管制計畫」,工廠要新設或變更,必須買污染量來抵,其同意這部分可以透過淘汰舊柴油車來抵用。而這樣一減一加,高雄的空污會實質減量嗎?這於邏輯上似乎存在的某些矛盾。
空氣污染源不只是車輛,還有固定污染源,何以在行政院宣布對抗空污之後,就先調漲所有車輛隨油徵收的空污費,更何況污染程度嚴重的是大貨車、柴油車與二行程機車等車輛,為什麼連其他低污染性的車輛通通要調漲?換言之,車輛所造成的空污問題,可以因車輛的配備而有所改善,而新車輛所排放之污染物應該比舊車少,卻被徵收一樣的費用?除非環保署拿出充分的數據證明新舊車的排污情況是一樣的。
就邏輯而言,車輛所排放之污染物應只與車輛本身有關,與燃料無直接關連,新舊車輛隨油徵收的空污費調漲幅度一樣,顯然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綜上,茲就行政院與環保署擬對調漲隨油徵收空污費的簡要研析提出以下幾點供參:
(一)汰換與否如無法律依據,政府如何要求民眾強制汰換?而用補助的方式,補助金額是否足以讓民眾心動而甘願配合汰換?環保署似可提出支持論點之數據,又如同環保署所預計的,1年可增收19億元,如果多收的部分,是否即為對低污染車輛使用者的懲罰或變相增稅。
(二)政府的角色是訂定合理的管理方法及管制標準,好讓人民依循,獎勵好的,處罰壞的,而不是捨棄應有的行政作為而他求。污染程度嚴重的車輛,環保署是否本應強制其改善,如無改善就是開罰,甚至禁止其運轉與使用;現在反而要調漲所有車輛隨油徵收的空污費來補助其汰換,是否會造成資源的扭曲利用?
(三)無論新車、舊車,無論排污嚴重性的程度,皆視為同等級的污染源,被齊頭式的調漲隨油徵收的空污防制費,只分柴油與汽油燃料的不同,既不合理、也不符邏輯;再以之補助其他高污染車輛汰換的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又是否真能達到預期的防制目標?
(四)調漲所有車輛隨油徵收的空污費一事,是年度性的或永久性的?換言之,只漲不跌或有漲有跌?建議重新檢討隨油徵收空污防制費的計算方式,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五)有關信賴保護與公益之競合,有大法官釋字第525號之解釋可資參考。
(六)車輛隨油徵收空污費的徵收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授權,故調漲車輛隨油徵收的空污費只要修正行政命令即可,極需國會的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