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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甄選微罪人員入營之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6年5月 更新日期:106年5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0198

(一) 志願士兵之甄選,依兵役法第47條規定﹕「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復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志願士兵之甄選,應考量軍事所需專長;其甄選條件、程序及入營程序,訓練、考核及退訓,繼續留營服役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國防部爰據以訂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其中有關辦理志願士兵甄選微罪人員入營之規定,係依前揭辦法第4條第5款規定﹕「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未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及保護管束等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為兼顧維護國家利益與軍事安全前提下,於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15號解釋理由書所述過失情節輕微者之意涵及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且不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國防部於今(106)年3月27日,公告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放寬相關成年遭判處徒刑者不得報考之限制,增列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為不得報考之除外條件;並配合放寬甄選限制條件及除外規定,修正第9條入營接受基礎訓練人員退訓規範。前述之修正讓有微罪前科之更生人,有機會加入志願士兵行列。

(三) 國防部表示,審酌下列過失情節輕微者之態樣,在國防及軍事安全無虞前提下,同意其參加志願士兵甄選:1、因犯罪情節輕微,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同時獲緩刑宣告,於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情形,依「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不予記載警察刑事紀錄,依上開規定之精神,屬於無刑事紀錄人員,對國軍紀律及管理影響輕微,故同意渠等參加甄選。2、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7款規定,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不予記載警察刑事紀錄,國防部參酌上開條例,認對國軍紀律及管理影響輕微,亦同意渠等參加甄選。

(四) 有論者謂,由於志願士兵可合法持有國防武器、裝備,必要時並能用武力執行軍事任務,因而其個人品德、能力之優劣影響國軍戰力良窳至鉅。基此,國軍訂定各類招募班隊甄選標準,對於報考年齡、學歷、體格、品德及國籍等條件,似應予以明確規範。尤其在「品德」方面,欠缺法紀觀念者若成為志願士兵,可能影響國軍紀律及管理。因此,國防部應嚴格把關,以免濫竽充數,成為軍中安全隱憂。另有論者謂,似宜使有微罪前科之更生人,也有機會報考志願士兵,因為就人權、工作權觀點而言,國家應該給予更生人各類基本權益,外界實不宜投注太多歧視眼光。

(五) 「人員素質」是國外推動募兵成功因素之一。美國在人力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招募兵員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憑藉著嚴格的入營考試及遴選制度。而「以人為本」則是日本培養自衛隊員,造就高素質軍事人才之主因。國防部放寬微罪人員入營,實宜秉持「從嚴精選」、「重質非量」等原則,制訂嚴謹之甄選基準,並於彼等人員入營後,透過幹部輔導、法紀宣教及落實言行考評等作為,使其養成守法重紀的習慣,再施予嚴格之軍事專業訓練,培養其成為合格戰鬥士兵,以捍衛國家安全,俾符合我國推動募兵制「擇優而募」之原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