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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通行費繳費通知及加收作業費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6年5月 更新日期:106年5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世超 編號:R00202

經查現行國道通行費徵收之實務通知程序,係由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以既有監理系統之車(戶)籍資料,先平信寄送「通行費繳費通知單」;逾平信通知繳費期限未繳納者,再以雙掛號寄送「補繳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通知單」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而所謂「追繳作業費用」,則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

惟審酌現今社會發展,民眾因就學設籍或工作關係,致實際居住地址不同於監理系統資料之情形,所在多有。因此,實務執行時,民眾確有可能因未收到徵收機關以平信寄送之「通行費繳費通知單」,而導致後續除補繳通行費外,尚須一併加收「追繳作業費用」之情形,甚至於加收之「追繳作業費用」可能高於「補繳通行費」。

為避免此種爭議,未來實務執行上,主管機關宜配合建立多元通知繳費機制,俾利民眾及早知悉。例如,允許民眾得透過一定認證程序,登錄監理系統修改個人通訊資料並提供行動通訊裝置號碼,對於已提供行動通訊裝置號碼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於寄送「通行費繳費通知單」時,一併提供簡訊通知。

另立法政策上,主管機關如為避免實務執行「追繳作業費用」可能高於「補繳通行費」情形,或可參酌公路法第75條規定欠繳汽車燃料使用費達一定金額以上始予處罰之體例,審酌是否於「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明定「追繳作業費用」限於「補繳通行費」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始予加收,俾符妥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