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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自動駕駛時代之法制初探 撰成日期:106年6月 更新日期:106年6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胡文棟 編號:R00213

(一) 自動駕駛汽車,又稱為無人駕駛汽車、電腦駕駛汽車或輪式移動機器人,是自動化載具的一種,具有傳統汽車的運輸能力。作為自動化載具,自動駕駛汽車不需要人為操作即能感測其環境及導航。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已提出正式的分類系統(2016年版本),其按人為介入的淺深程度(即從駕駛輔助至完全自動化系統),依序區分為0至5個等級,例如:等級0:即無自動。駕駛隨時掌握著車輛的所有機械、物理功能,僅配備警報裝置等等無關主動駕駛的功能也算在內。而等級5:駕駛人不必在車內,任何時刻都不會控制到車輛。此類車輛能自行啟動駕駛裝置,全程也不須行駛在設計好的路況,就可以執行所有與安全有關之重要功能,包括沒有人在車上時的情形,完全不需受駕駛意志所控制,可以自行決策。(無需方向盤自動車)(維基百科,網址: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87%AA%E5%8B%95%E9%A7%95%E9%A7%9B%E6%B1%BD%E8%BB%8A)。其區別實益對於車禍責任歸屬,將有其意義。

(二) 自2011年開始,美國、英國、法國、瑞士等國都陸續允許自動駕駛汽車在一般道路進行測試(同前引維基百科),以及德國有規範自動駕駛行為與車禍之責任歸屬,茲簡介美國內華達州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德國自動駕駛汽車車禍之責任歸屬等立法例,用供參考:

1. 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申請規範:內華達州是美國申請自動駕駛上路最具代表性之一的州政府。規定於Nevada Revised Statutes (NRS) Chapter 428A及Autonomous Vehicle Testing License(自動駕駛車輛測試許可證),茲區分為保證金與保險、車輛、測試人員、申請程序及測試許可證、駕照行照與號牌等重點內容,其餘有關測試狀況通報及其他規定,限於篇幅,暫省略之。 (1) 保證金與保險:申請廠商應準備500萬美元之保證金以及各測試車之保險證明,以因應測試產生之人員或財物相關損害之賠償用途。(2) 車輛:自動駕駛車輛必須符合美國聯邦的車輛法規或標準、自動駕駛車輛應具備自動駕駛模式切換功能,且易於切換為人工操作自動駕駛、應於自動駕駛車輛內部裝設警示燈號,並於自動駕駛模式運行時作動、且應依該州的車輛及道路交通法規進行車輛之測試與操作。(3) 測試人員:申請者必須確保在本州道路上測試的車輛中有至少2位操作人員,其中一人必須在隨時可完全操作車輛(至少包括轉向、油門與煞車)的位置,所有操作人員都應有合格駕駛執照,以及受過自動駕駛車輛能力與限制之相關訓練,這些人員應隨時監控自動駕駛車輛之運作狀況,並可立即人工接管控制自動駕駛車。(4) 申請與審核:規定在申請者提出各項申請資料(自動駕駛技術的完整說明、在道路上測試之安全計畫、招募與訓練測試車操作人員之計畫)與證明文件後,將通知申請者舉辦一個說明會與實車示範,在說明會中申請者應詳細說明自動駕駛技術、安全計畫與操作人員訓練,在實車示範中申請者須讓車輛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本部核准的路線上行駛,前述的路線應包括前述數個擬申請測試之不同地理與環境種類。(5) 測試許可證:核准申請案、地理與環境種類的同時,將核發載明測試細節與測試限制之測試許可證,許可證必須置於每一輛測試車上以備警察查驗。如果打算變更或增加經核准的地理或環境種類,申請者必須提出另外的申請,如前述規定,申請者必須舉辦會議並安排實車示範以利交通主管機關評估。測試許可證與測試車號牌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申請者如需展延測試許可證與測試車號牌,應於失效前30天內提出展延申請,申請展延時除申請書外無須提出其他文件。(6) 駕照、行照與號牌:主管機關應對在本州公路上測試與操作之自動駕駛車輛建立駕照認可規定。駕照加註允許自動駕駛車輛之駕駛人無須隨時駕駛該車輛。另外,測試車輛必須懸掛自動駕駛測試車號牌,每組號牌費用13美元,申請時必須檢附車輛所有權狀及保險證明,申請者如需更換或新增測試車輛,應再提出申請。(吳湘平,美國自動駕駛車輛申請上路測試相關規定介紹,車安通訊季刊第104-03期)

2.自動駕駛行為及車禍之責任歸屬:德國法規定,當汽車的高度自動或完全自動駕駛系統運作時,駕駛人可把對方向盤和剎車的控制交給汽車,自己進行瀏覽網頁、查看郵件等行為。但駕駛人必須坐在方向盤後,如果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意外,駕駛人要能及時介入並切換到人工駕駛模式。配有自動駕駛系統的汽車內將安裝類似飛機「黑盒子」(black box)的裝置,記錄系統運作、要求介入和人工駕駛等不同階段的具體情況,以明確交通事故責任。如果事故發生在人工駕駛階段,則由駕駛人承擔責任;如果發生在系統運作階段,或由於系統失靈釀成事故,則由汽車製造商承擔責任。該道路交通法(Änderung des Straßenverkehrsgesetzes)之修正,核心在於賦予電腦與人類駕駛者法律上同等地位。亦即,駕駛人的定義未來擴張延伸到「使用不同程度自動駕駛系統者」。將來在車輛行駛中,人類可以在特定時間與特定狀況下接管整個行駛。而最重要的修正:人類始終應該負使用電腦的最終責任。但有評論認為,在自動駕駛的數據使用和安全等方面,這部法律還缺乏一些明確規定。據瞭解,德國計畫在2019年再根據科技發展情況修訂這部法律。(風傳媒,2017年5月14日)

(三)綜上,美歐先進國家為因應自動駕駛汽車新興議題,業已就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自動駕駛汽車車禍之責任歸屬等予以制定法律規範,為自動駕駛汽車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實施環境。另日本在因應自動駕駛汽車所研擬之相關立法政策議題,除上開法例共通備具之肇事責任歸屬、以配備駕駛員為前提之法律理想狀態內容外,尚有:1.防止駭客劫持自動駕駛汽車之舉措。2.專用車道等之完善,預計在 2020年之前完成立法,亦值得參考。(日本要為自動駕駛掃清法律障礙,日經中文網,2015年10月15日)自動駕駛汽車於我國當屬於新興法律議題,現行公路法第63條有關汽車安全檢驗,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處罰與同條例第85條規定受處罰人之責任歸屬等主要及其他相關規定,面對自動駕駛汽車法律問題時,尚待檢討修正,以期規範完善,上述美歐立法例及日本立法政策議題,可作為我國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