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所稱「長期照顧」係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而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長照服務之特定範圍。是以,民眾申請長期照顧服務,應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結果提供服務;此外,需接受「醫事」照護之長照服務者,則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此意見書已由衛生福利部公布「長期照護醫師意見書」,另又規定得以3個月內之相關病歷摘要及診斷書替代之),再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
(二)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條規定,民眾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必備2大文件(巴氏量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由於失能與失智分屬不同科別,故約需經由指定醫院中兩位醫師開立,且該巴氏量表評分需在35分以下;此外;民眾若為「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者」或是「年齡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或是「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則需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作出專業評估(若80歲以上的老人,巴氏量表評分則需在60分以下;若果評分介於35分至60分之間,則需由醫師特別說明需24小時照顧之理由)。另,被照顧者現居地址之當地照管中心則會進行推介僱請國內看護員。
(三)目前民眾申請外籍家庭看護,被看護者需每3年到醫院重新接受評估,對於重症病患和家屬不便利,另考量80歲以上被看護者功能多日趨退化,又部分病況回復不易,勞動部則已建立針對功能難以回復或失去自主生活能力者,免除其再至醫院接受評估(但僅適用申請重新招募之案件)。
(四)依據勞動部資料顯示,家庭外籍看護之聘僱政策定位,係用於配合國內長期照顧制度發展及推動期程,視外籍家庭看護人力為補充人力,藉以補充我國長期照顧體系人力之不足。
(五)綜上可見,我國針對有長期照顧需求者之照顧體系共計兩大體系,分別是政府辦理的長期照顧服務與民眾自己聘僱外籍家庭看護服務,兩種服務需求的評估方式採用不同標準。政府者,所使用之評估量表為照管中心之「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評估量表(聚焦於6項主要功能之評估)」或佐以「長期照護醫師意見書」,而需外籍家庭看護服務者則係透過巴氏量表由醫師評估之。
(六)相較此二體系,顯見兩個癥結,首先,單一被看護者的照顧需求並非以被看護者需求為核心考量,而係以提供服務者之類別(本國籍之長照人員或外籍家庭看護)而定;其次,為接受不同服務者之服務,被看護者往往需接受3種不同之評估機制,而諷刺的是,該3類評估雖不同卻類似或重疊。此外,由於國內目前存在國籍長照看護員嚴重不足現象,民眾往往被迫選擇聘僱外籍家庭看護服務。
(七)針對上述不同評估機制及量表,國內研究指出就重度失能的個案而言, 6項評估方式(即前述「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評估量表」)與巴氏評估方式之評估結果達統計上顯著差異,且會有重症輕判的情形發生;而造成差異的原因,可能是巴氏評估方式內特定評估項目之敏感度,如偵測早期失能階段的上下樓梯功能,然而6項評估方式並無此評估項目。基此,為因應高齡人口結構需求,研究結論建議國內應發展出一個整合性的評估工具,亦即不應再任由多種評估機制存在而有擾民之虞。或者亦有醫療專業者以為「長期照護醫師意見書」之公布,代表醫療院所的診療意見已經為長期照顧服務制度一併納入考量,且由於目前醫師為民眾申請外籍家庭看護所開立之診斷書與其一致,則兩者自可以相互取代。此外,基於目前長期照顧服務法已經有照管中心之建置,則亦宜由其作為民眾長期照顧需求評估之單一窗口,以求事權統一及增進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