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98年3 月5日向行政院報告「台灣DRAM 產業再造方案」,規劃成立台灣記憶體公司(TMC),不排除以併購方式與國內6家廠商逐步進行整合談判。TMC召集人宣明智聲稱 TMC與國內現有DRAM廠沒有關聯,各廠須自行解決當前問題。成立新公司是否能解決我國DRAM產業問題,拯救當前已迫在眉睫之產業危機,謹評析如下: 政府援助DRAM之計畫仍回到原點,原廠商各走各的路,未能解決我國DRAM產業問題:我國DRAM主要廠商為台塑集團旗下南亞科技及華亞科技公司(與美國美光科技公司合作)、茂德科技公司(與南韓海力士公司合作),力晶公司、瑞晶公司(與日本爾必達合作)、華邦電子公司(與德國奇夢達科技公司合作),故國內DRAM產業主要分為美國美光及日本爾必達2大系統。據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曾志超先生撰文「三論DRAM產業紓困案-美國汽車業紓困教訓殷鑑不遠」 提及,我國DRAM產業有3大問題:市場供給過剩、缺乏關鍵技術與廠商過多分散資源。成立TMC原為整合DRAM產業,以控制產能,避免生產過剩及削價競爭,並作為技術交易之平台,以降低國內廠商支付國外之龐大權利金。惟華亞科與南亞科等美光系統,因技術外流之疑慮不加入TMC既有之合作架構,TMC之合作對象僅為爾必達,而力晶與瑞晶本即與日本爾必達合作,從而國內DRAM產業仍為美光及爾必達2大系統分庭抗禮。且各廠商原希望政府資金挹注或整合,惟發現加入TMC可能失去自主權後,已決定自謀生路,充其量TMC僅意外援救瀕臨破產之茂德公司,結果並未整合廠商,未來亦無法控制產能,生產過剩及削價競爭之戲碼將一再上演。若新成立之公司增加新產能,只會使DRAM產能更大,使供給問題益加嚴重。 未能解決迫在眉睫之產業危機,廠商自行自救,已無成立TMC之必要:97年國內全體DRAM產業營業虧損高達1,171.9億元,加以國內廠商長短期負債金額龐大,如97年底全體DRAM廠商短期借款218.04億元、長期借款3,195.22億元,共3,413.26億元,須於98年至102年分別償還909.42億元、860.69億元、678.82億元、621.73億元及124.59億元,財務壓力沉重,發生財務危機之可能性甚高,對台灣經濟將產生重大衝擊,並波及金融業及就業機會。廠商原寄望政府所提DRAM產業再造方案,能解決迫在眉睫之產業危機。詎政府提出TMC之設置, TMC召集人宣明智更聲稱短時間內TMC與國內現有DRAM廠沒有關聯,各廠須自行解決當前問題 。另據經濟部規劃,TMC將設排「負」條件,即參加之股東不得帶有負債;除非銀行以債作股,解決DRAM公司負債問題,使現有的DRAM各廠符合排「負」條件,始得加入TMC。致使DRAM各廠因絕望而各自自救,並因庫存逐漸減少,後續DRAM合約價及現貨價持續看漲,DRAM售價調升虧損減少,尚能繼續存活,TMC反成為挽救茂德單一企業而存在之公司 。若無TMC之冒出,茂德在市場機制下,恐已為其他企業所購併,或可降低市場供給,避免生產過剩。TMC召集人宣明智先生所屬之聯電目前仍是茂德大股東,市場更將茂德視為TMC概念股,反支撐其股價。甚且,當初設置TMC之原因,除欲達成提升自主技術之目標外,亦企圖協助業者共渡難關,從而化解DRAM各廠舉借龐大負債所可能引發金融機構鉅額呆帳,並維護員工工作權益以挽救龐大之失業人口,惟廠商未經TMC金援已自行自救化解大半危機,TMC已不須達成上述目標,若由政府投資設置,正當性明顯不足 。 無異成立一家禿鷹公司,伺機低價吞併現有廠商:TMC在經濟部支持下,準備進入已經過度競爭之DRAM市場,對現有廠商之困境不聞不問,外界質疑是否等待原本岌岌可危之既有廠商倒閉之後,以低廉的成本取得各廠之設備與員工,並接收其產能。若此,TMC無異是由政府出資所成立之禿鷹公司,且在政府支持下成為唯一的購買者,購買各廠商之價格將缺乏市場機制,而可能被質疑為不公平或利益輸送 。事實上TMC召集人宣明智先生所屬之聯電目前仍是茂德大股東外,爾必達社長 本幸雄復曾任聯電日本廠負責人,與聯電關係密切,整合過程外界頗有質疑。 屬性與現有DRAM公司重疊,甚至引發惡性競爭:TMC計畫從事DRAM製程開發、設計、製造、生產授權、技術授權、提供合作夥伴OEM,並規劃提供產品、產能與資金予美光、爾必達,其既是技術平台,亦為製造廠商,屬性與現有之DRAM公司重疊,且美光宣布不加入TMC,即便同屬爾必達技術來源之力晶集團等,未必聽命TMC之產能分配,未來將引發DRAM之惡性競爭。 現有廠商已具研發能力:TMC計劃組織800人之研發團隊,製程以及研發各400人。惟南科已擁有800人之研發團隊,與美光有長達10年之合約,目標為2012年有能力獨立發展製程。華亞科亦聲稱過去8年投入之400億元中,90%至95%屬於製程研發,其餘屬於設計研發,在技術合作上,可區分為技術授權、共同研發、原創性研發等3階段,南科、華亞科據述已耗時10年,逐漸步入原創性研發。力晶公司亦宣稱擁有一千二百名研發能力員工,怎可能輸給TMC 顯見現有廠商已具研發能力,TMC若作為購買國外廠商技術之交易平台另當別論,若僅為研發團隊,已無法取代現有廠商之研發。何況TMC由政府出資設立,存有國營事業之影子,其效率將低於民營企業,將發生賴賓斯坦(Leibenstein)所稱之X--無效率(X--inefficiency)。 TMC未來授權費恐高於現有廠商,且無自有品牌:現有DRAM廠以產能換取技術,給技術母廠技術授權金,等於是以產能做價取得技術。TMC若無產能,如何做價取得技術 不僅談判籌碼小,授權費用恐高於現有廠商,勢必支付龐大之權利金。且TMC是否確可掌握關鍵技術,使台灣DRAM產業擺脫代工層次,亦不無疑問。而TMC未來所生產之DRAM不排除使用爾必達商標,以免衍生商標智慧權紛爭,TMC反而是日本爾必達之代工廠商或分包廠商而已,不符當初經濟部希望自創品牌之精神。另TMC計畫對爾必達出資,取得約10%股權,讓爾必達成為全球漲勢最強勁之DRAM股,顯見政府未能紓困國內廠商反而變相融資國外公司。而爾必達持有瑞晶52%股權(力晶集團直接、間接持股約48%),將使投資關係益趨複雜,技術談判與自有品牌之建立將更加困難。 產業政策未能保持中立:政府支付龐大款項拯救DRAM產業,卻放任傳統產業或其他產業自生自滅,形同政府直接介入特定產業,DRAM產業無異為特許行業,除缺乏公平性亦違反產業政策之中立性,更有歧視傳統產業與其他產業之疑。
三、DRAM產業再造方案及政府投資設置TMC之合理性分析
日期:98年4月
報告名稱:DRAM產業再造方案及政府投資TMC應編列預算送本院審議之研析報告
目錄大綱:三、DRAM產業再造方案及政府投資設置TMC之合理性分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2009-04-01
2009-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