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競爭力之產業本應淘汰或退場,政府該做的應是協助產業取得核心技術,而非用各種名義主導投資或對特定產業紓困,最後淪為全民買單。美國華爾街日報亞洲版意見欄3月10日指出,世界各國當局紛紛衡酌應否對特定產業紓困之際,台灣政府決定砸納稅人的錢支撐不具競爭力的DRAM產業,適足以提醒各國慎思這類政策可能導致的後果。該文認為,若能讓市場力量來決定業者之存亡繼絕,則台灣之DRAM產業將會更具競爭力。然而台灣政府卻選擇出手支助不具競爭力又負債累累的業者。並呼籲各國決策者對這種可能永無止境之力挺企業做法當引以為鑑。是以若依美國華爾街日報意見,政府僅提供資金紓困,任由市場機制之淘汰,極有可能促成國內6家DRAM廠商合併,順利解決產能過剩之問題。惟經濟部提出「台灣DRAM產業再造方案」決定成立TMC,卻未能有效整合現有廠商,未來勢必無法控制產能,顯示TMC之原始構想與設置目的已不存在。且政府介入產業整併應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現卻形成可能僅救援1家廠商之情形,顯已不符公平正義。而TMC既是技術平台,亦為製造廠商,屬性與現有之DRAM公司重疊,美光既宣布不加入TMC,未來將引發DRAM之惡性競爭,包括TMC等所有DRAM廠商將可能發生鉅額虧損。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1規定,國發基金僅能投資於產業升級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產業,TMC既無法讓DRAM產業升級,亦無法改善DRAM產業結構,更不應投資無效率且可能是無底洞之公司。因此,TMC應即時煞車,國發基金更不應投資設立TMC。惟政府若執意由國發基金投資,該整併方案涉及國家重要產業政策,依憲法及大法官解釋,立法院本有權參與行政院重要政策之制定,本案宜公開討論決定產業去留或拯救方式;且91年度至94年度之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尚能先循序制定「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再編列316億1,573萬元特別預算送本院審議;92年發生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亦能即時制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並編列500億元特別預算案送本院審議。95年1月13日審議通過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明定經費上限為新臺幣25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舉輕足以明重,國發基金投資設立TMC將達300億元,且為特定產業,除應專案立法外,亦涉及預算法等相關規定,更應依法編列預算送本院審查。
六、結論與建議
日期:98年4月
報告名稱:DRAM產業再造方案及政府投資TMC應編列預算送本院審議之研析報告
目錄大綱:六、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2009-04-01
2009-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