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信用不良、未債務協商 銀行竟任意停卡
刊載者:唐碧娥委員
刊載日期:2006/07/11
金管會進行債務協商之今,大小狀況不斷,其中有許多債務人在申請債務協商之後,因有信心得以償還債務,而中途撤銷債務協商。但這些中途撤銷債務協商的信用卡持卡人,不但被銀行逕行停卡,部份銀行更是在收到銀行公會的解釋函後,對無任何信用不良紀錄的持卡人繼續進行停卡,致使持卡人權益受損,並影響了金融交易秩序。銀行對無信用不良持卡人任意停卡,已經違反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規定,然而金管會卻放任各銀行進行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明顯損及廣大持卡人的消費權益。
持有十三家銀行信用卡的黃小姐,平時刷卡都在銀行規定的繳費期間內繳清應繳金額,然而四月時卻忽然接到遠東銀行的停卡通知,之後手上所有信用卡在一個月內均被停卡。發卡銀行表示,由於黃小姐申請債務協商,依約將停止所有信用卡的使用。然而黃小姐在申請債務協商之後,中途撤回,各銀行卻將黃小姐註記成正在申請協商資料,而逕行停卡。由於銀行公會5月22日曾發文表示「為避免對客戶權益造成影響,在客戶正常繳息還款之前提下,中途取消協商或協商不成功之案件,得回復依原契約辦理,不得以申請債務協商之理由損害客戶權益。」然而部份銀行卻以「未收到銀行公會發文」為由,持續停卡。而另有部分銀行以「持卡人負債比過高」為由,拒絕讓黃小姐使用信用卡。唐碧娥委員表示,雖然黃小姐持有13家銀行信用卡,但從未有任何延遲繳款或欠繳的信用不良記錄,銀行片面停卡已明顯損及持卡人權益。銀行若要對黃小姐進行停卡,除非是黃小姐「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且銀行需先通知或摧告立約人。唐碧娥委員表示,既然黃小姐每期都有繳付本金及利息,銀行停卡的行為已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而且黃小姐既然已經撤回債務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