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發遠通電收高速公路服務區直營門市違法擅自使用記者
刊載者:唐碧娥委員
刊載日期:200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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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通電收7間直營門市違法使用
立法委員唐碧娥於本(16)日上午於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中壢服務區召開記者會指出遠通電收設於高速公路服務區之18間直營門市(詳如附件一)於去年11月中旬(郭瑤琪部長就任交通部部長前)開始營業,至今仍有中壢、湖口南下、湖口北上、關西、新營南下、新營北上及古坑等7間(詳如附件二)戶外貨櫃直營門市尚未依建築法第28條(相關法規請參閱附件三)領得「使用執照」。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戶外貨櫃門市)非經主管建築機關(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使用。
高公局情人節神速發照
唐委員表示,遠通電收15間戶外貨櫃直營門市原本皆未領得「使用執照」,但其國會辦公室於本月13日第一次向高公局查詢此事,高公局竟於隔(14)日情人節當天,神速發出高公局中區工程處所屬服務區共計8間戶外貨櫃直營門市之「使用執照」(詳如附件二),高公局行政效率之高,令人佩服,但時間上之巧合,也不得不讓人質疑高公局與遠通電收間的「關係特別良好」!
違法使用3個月高公局仍未處罰
唐碧娥委員對於遠通電收15間戶外貨櫃直營門市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即先行擅自使用長達3個多月,主管建築機關的高公局對於此等「明顯違法」之情形,視若無睹,到目前仍未依建築法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遠通電收處以罰鍰,並勒令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門市停止使用補辦手續。高公局卻僅於本月14日對遠通電收違法門市發出陳述意見書(詳如附件四),要求遠通電收向高公局提出陳述書,如此「寬容」的執法態度,更令人懷疑高公局之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