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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明德版--政治現金法 您的「獻金」,他的「 刊載者:唐碧娥委員 刊載日期:2006/08/22

儘管施明德先生一再表示,發起「百萬人倒扁活動」募款一億元的活動並無不法,也不違反政治獻金法,但內政部還是於8月21日公開表示,施明德發起號召「百萬人倒扁活動」係屬「政治活動」,其以個人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帳戶向人民募集該項「政治活動」捐款,就其募款性質以觀,係屬政治獻金法第二條規定之「政治獻金」,毫無疑義。為此唐碧娥委員表示,既然內政部已經提出合理解釋,而施明德發起倒扁募款活動已經違反政治獻金法,監察院應儘速依法查處。

依政治獻金法第五條規定,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唐碧娥委員表示,施明德多此以「活動報名費」為由,企圖迴避政治獻金法的規範。唐碧娥委員表示,其實施明德大概忘了,第四屆第一會期第二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一○四四號委員提案第二三六五號中有記載,當年施明德曾連署"政治資金法草案",而該草案所標榜的特色之一就是:除本法所規定的政黨、政治團體公職人員及擬參選人外,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得以任何名義從事政治捐獻之收受與支出。唐碧娥委員更表示,該草案前言裡有這麼一段話:「政治資金之收受與支出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這並不代表人民可以允許政治資金之收支過程毋需制約與規範,任憑金權政治肆無忌憚的恣意橫行,造成貪婪之輩挾政治權力以聚勢斂財,而社會公義也就斷喪在特權階級的利益輸送中。」為此唐碧娥委員提出質疑,既然施明德已經簽署過相關法案,現在為何又要違法收受政治獻金,並以多種藉口企圖規避政治獻金法,難道施前委員早就忘記這段自己曾經簽過名的文字?

唐碧娥委員表示,依照政治獻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第五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同額之罰鍰。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如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形,依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由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處罰之。由於施明德募款活動辦理至今,有明顯具體的違法事實,加上募款金額持續增加中,為避免民眾捐款的政治獻金變成其它用途,唐碧娥委員特地與多位民進黨籍立委,親赴監察院遞交檢舉書,唐碧娥委員表示,希望監察院本於職權,儘速對違法募款活動依法採取查處行動,同時唐碧娥委員也表示,施明德陣營昨日對媒體公開說出「要受誰供養,關大家什麼事?」面對流向交待不清的政治募款,希望全民一起向監察院提出檢舉,以免大家的政治捐獻變成有心人士的供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