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秀新武器—瓦斯槍與電擊棒!!國會形象蕩然無存
刊載者:唐碧娥委員
刊載日期:2006/10/24
針對李熬中午於立院程序委員召開時,使用摧淚瓦斯槍之行為,民進黨立委唐碧娥嚴正斥資暴力行為,並表示李熬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唐碧娥委員強烈要求紀律委員會嚴審此案,以維護立院程序與紀律!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案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份:
一、 口頭道歉
二、 書面道歉
三、 停止出席院會四至八次
四、 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一、 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二、 停權期間禁止進入議場及委員會會議室
三、 停權期間停發發歲費及公費
四、 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