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憲法上有就學的權利,而為了協助低收入戶家庭的子女能順利就學,於是有就學貸款的制度,目的就是幫助低收入家庭,減輕其籌措教育經費之負擔。但是教育部制定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卻未明確規範,導致銀行和審計部各說各話,教育部卻袖手旁觀。各權責單位往來公文的結果,最後卻得出極不合理的結論:「學生要負擔教育部原本要負擔的部分」。教育部對於畢業後有繼續升學或服兵役的貸款人,只要現實上存在繼續升學、服兵役的事實,依法本來就要繼續負擔貸款的利息,學生或役男申請貸款展延只是一種告知,以方便作業。就算當時忘記申請展延,過了一段期間才想到,事實上該貸款人仍存在就學和服役的事實,只要能證明,就算遲延聲請也可以補正。
唐碧娥立委表示,近日就接獲數起延遲申請學生的案例,她認為:「事實上就已存在升學、服役的情形,原本就要教育部負擔利息,怎麼反而轉嫁到學生身上?審計部當初就此事件,並沒有詳細說明如學生於期限後才申請展延的動作,只以概括方式說明:「….貸款逾清償期限自應由承貸銀行追繳及處理就學貸款逾放本息,卻經年轉由教育部負擔逾期貸款利息,核有未當….」並無對客觀上存在繼續升學或服兵役的事實進一步作闡明,致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展延而忘記申請的學生權益被犧牲,被承貸銀行擴張的解讀,要求學生繳納延遲的本金及利息,此舉根本不合理,其利息本來就由教育部負擔,並無增加該部額外的支出。對於政府官員、銀行高層而言,延遲的本利金額也許不高,但對於申請就學貸款的低收入家庭來說,卻造成沉重的負擔,因為政府單位及銀行,對於法律解釋模糊不清或擴張解釋,但卻要低收入戶學生承擔原本教育部要負擔的部分,這根本是政府聯合銀行在欺壓弱勢學生。更造成弱勢學生服完兵役後就面臨信用破產及龐大債務的困境。
因為教育部、審計部及銀行「搓湯圓」的行為,弱勢學生族群的權
益被犧牲,是教育部該替學生向銀行溝通?還是教育部就學貸款相關法規需予以修正補強?請政府務必說清楚,講明白,給辦理學貸的學生一個合理的交待,讓不合理的制度就此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