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秀燕針對性愛照風波 建議教育部加強學生法律認知
刊載者:盧秀燕委員
刊載日期:2007/05/04
【立法委員盧秀燕國會研究室96年5月4日新聞稿】
立法委員盧秀燕認為近來發生多起校園性愛風波,皆因學生不當張貼文圖於網路,經流傳引發網友討論,甚至有受害者因心理壓力過大而燃起輕生念頭。此已成為目前校方及家長深切關注之焦點。
盧秀燕指出現今網路資源流傳日趨頻繁,許多學生在使用之餘,經常忽略其正當與合法性,更不知其行為是否觸犯法令,源因於學校教育缺乏網路資源正確使用及相關法律知識方面之課程及宣導,造成學生在不知情狀況下,更易因一時玩樂之心而有觸法之虞。
依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其他可能觸犯之法亦包括著作權法與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對於一個尚未步入社會的年輕人而言,稍一不慎即可能觸法,甚至造成終生的遺憾。
為防止校園性愛照流傳風波持續延燒,造成校方及家長學生之困擾,盧秀燕建議教育部應設法加強學生法律常識與正確觀念之建立,編列網路資訊安全與正確使用方法之相關法律知識等課程,加強宣導,以培養學生正確觀念並導正其使用行為,降低校園及社會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