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為配合政府積極發展再生能源政策,復考量「太陽光電第二期計畫」、「太陽光電第三期計畫」經納入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擴大公共投資方案,須於106年度完成新建工程發包之需求,以及因台電公司轉投資澳洲班卡拉煤礦公司開發計畫之原合資人出售40%權益,該公司與其他合資人購入該權益,預計公司權益將由原持有之10%增加為20%,相對應之轉投資淨額增加,爰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報經行政院同意於106年度先行辦理,並於107年度補辦預算(詳如附表1)。
附表1:台電公司106年度補辦預算事項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計畫名稱
預定總經費
辦理期程
主管機關同意日期及文號
太陽光電第二期計畫
803,400
106-109年度
106年4月7日院授經營字第10603806160號函
太陽光電第三期計畫
6,253,110
106-108年度
106年6月5日院授經營字第10603811190號函
增加轉投資澳洲班卡拉煤礦開發計畫
5
106-107年度
106年6月2日院臺經字第1060089028號函及經濟部106年6月6日經授密營字第10620362210號函
※1.資料來源,摘錄台電公司106年度決算,本報告整理製表。
經查:
(一)為免國營事業濫用補辦預算規避監督,本院曾決議新興計畫若以補辦預算方式處理,應送立法院備查
本院於9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中列有主決議:「為避免國營事業單位濫用『補辦預算』,行『先斬後奏』、『規避監督』之實,自91年度起,各國營事業資本支出計畫補辦預算金額不得超過該年度原編預算數之25%;為避免各國營事業藉補辦預算行『先斬後奏』之實,規避立法院監督,自91年度起,新興計畫若以補辦方式處理,應於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
(二)部分新興計畫補辦預算事項,未依本院決議送立法院備查,允宜檢討改善
依據預算法第52條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另按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理由書:「…憲法所定屬於立法院職權之事項,立法院依法定之議事程序所作各種決議,按其性質有拘束全國人民或有關機關之效力。」故本院於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所作之主決議事項具有拘束有關機關之效力。
經查太陽光電第二期及第三期計畫乃係106年度新興計畫,惟台電公司未依本院「於行政院核定先行辦理後,送立法院備查」之決議辦理,允宜檢討改善。
綜上,太陽光電第二期及第三期計畫均係新興資本支出計畫,台電公司以補辦預算方式,報經行政院同意先行辦理,惟未依本院「於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之決議辦理,允宜檢討改進。
(分機:8656 凃玉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