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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決算評估報告

四、近年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績效獎金預決算之差距頗大,允宜研謀改進 日期:108年3月 報告名稱: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四、近年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績效獎金預決算之差距頗大,允宜研謀改進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陳如慧

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106年度於「用人費用」項下,以1.2個月薪給標準各編列績效獎金613萬1千元及7億5,372萬1千元,係為激勵公營事業員工工作績效,建立包含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之經營績效獎金制度;實際執行結果,決算數各為803萬1千元及13億1,546萬6千元,執行率分別為130.99%及174.53%。近年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之績效獎金均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謹說明如下:

(一)績效獎金依規定核發之最高限為2.4個月

依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第6點第2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營績效獎金內涵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考核獎金」依每年工作考成(核)結果發給,「績效獎金」則須有盈餘,始得發給。次據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績效獎金之計算以1.2個月薪給為基準,依盈餘達成程度核發:(1)總盈餘達法定盈餘者為1.2個月;(2)未達法定盈餘者,以1.2個月按達成比率核發;(3)超過法定盈餘者,以1.2個月加計每級0.4個月(依超逾法定盈餘標準程度而定,共3級,最高至1.2個月);故最高限為2.4個月。

(二)近年績效獎金發放額度均高於預算,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

洽據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表示,103年度至106年度績效獎金決算數均為超支,且臺灣金控超支率介於11.35%至33.45%之間,臺灣銀行超支率甚介於74.53%至81%之間(詳附表1),主要係行政院及財政部等主管機關自103年度預算案起依上揭規定核列1.2個月績效獎金,然決算總盈餘均逾法定盈餘10%,爰以最高2.4個月提撥發放績效獎金。準此,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自103年度起績效獎金發放額度均高於預算,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預決算之差異頗大。

附表1:101年度至106年度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績效獎金發放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臺灣金控

臺灣銀行

預算

決算

執行率

預算

決算

執行率

101

13,906

10,455

75.18

1,504,460

1,384,394

92.02

102

14,298

9,837

68.80

1,507,483

1,278,763

84.83

103

6,726

8,976

133.45

710,235

1,285,490

181.00

104

6,729

7,675

114.06

721,624

1,301,100

180.30

105

6,804

7,576

111.35

738,194

1,307,396

177.11

106

6,131

8,031

130.99

753,721

1,315,466

174.53

※註:1.資料來源,臺灣金控。

綜上,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103年度起績效獎金發放額度均高於預算,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預決算之差異頗大,允宜研謀改進,俾利本院審議。

(分機:1932 陳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