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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決算評估報告

三、106年度辦理59-65年間臨時人員退休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受有損失之補償作業,總補償金額2億餘元併決算辦理,允宜於決算書敘明相關事由 日期:108年3月 報告名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106年度辦理59-65年間臨時人員退休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受有損失之補償作業,總補償金額2億餘元併決算辦理,允宜於決算書敘明相關事由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楊莉敏

中華郵政公司依據該公司105年10月28日第5屆董事會第10次會議決議,對於59年度至65年度期間未納入勞工保險之臨時人員(即臨時差工),退休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受有損失者,同意予以補償,該公司並於106年度開始辦理。經查:

(一)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需得先行辦理

依據預算法第25條至第27條明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其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均須循預算程序為之;惟為免各機關因環境變遷或業務所需,致預算執行受限而有礙計畫推動,同法第88條復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

(二)依據該公司105年度董事會決議同意,補償早期臨時人員退休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受有損失者,並於106年度開始辦理

1.中華郵政公司早期對於非屬編制內之臨時人員未辦理勞工保險,至59年度勞工保險條例增列雇主延遲加保應負賠償之規定後,該公司依內政部60年2月11日函釋按參加勞工保險以預算編制人員為限,至64年底奉交通部轉行政院函規定,於65年3月1日始全面辦理臨時人員之勞工保險。

2.89年度因退休員工訴請賠償其退休時勞保老年給付損失案,業經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後,即於89年10月17日函知各局主動辦理補償退休員工59-65年間未納入勞保請領老年給付之損失;98年度勞保老年年金開辦,該公司亦奉准以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計算方式,補償退休人員請領老年年金損失,惟該計算方式訂有不得逾老年給付45個月之上限,致該公司員工仍不斷爭取相關補償金。

3.本案於105年9月22日經勞動部、交通部及該公司委外研究之律師事務所會議決議,應給付前揭退休人員差額損失補償,並經該公司105年10月28日第5屆董事會第10次會議決議通過,以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並取消上限之計算方式辦理補償,並於106年度開始辦理。

(三)106年度預估所需經費2億餘元,併營業基金決算方式辦理

1.經該公司估算總補償金額約2億3,347萬1千元,於106年度依權責發生制認列「營業外費用-什項費用」及應付款,併營業基金決算方式辦理,由於本案係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重要事項,106年度決算書允宜予以揭露,敘明相關事由。

2.本案需由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後始辦理補償作業,106年度實際補償人數761人,補償金額1億7,387萬6千元,未來年度將賡續辦理是類案件補償作業。

綜上,中華郵政公司59-65年間對於臨時人員未加保勞工保險,退休時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受有損失者,經該公司第5屆董事會第10次會議決議,同意辦理補償,並於106年度開始辦理;該公司預估應補償金額達2億3,347萬1千元,106年度按權責發生制認列,併營業基金決算辦理,由於本案係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事項,106年度決算書允宜敘明相關事由。

(分機:1915 楊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