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07年度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編列相關補助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班等業務預算數6億3,000萬元,決算數則為6億9,871萬9千元。經查:
(一)建教合作學生畢業留任原合作廠商就業比率低於至非合作廠商就業比率,學生對合作廠商認同感有待提升
建教合作是透過學校與合作機構之間合作安排,讓學生可以在學校修習一般科目及職業專業課程,並可至相關行業職場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以利於就業準備之一種職業教育方案。由103至107學年度參與建教合作之學校與廠商數觀之(詳附表1),參與計畫(以下同)學校數介於52校至60校之間、學生數介於1萬7,734人至2萬431人之間、廠商數則介於2,063家至2,313家之間,且107學年度參與學生數及廠數均呈下降。
由104至106學年度建教合作畢業學生流向觀之(詳附表2),就業比率由104學年度65.47%逐年增加為106學年度71.04%,然該3年留任原合作廠商就業比率分別為30.56%、32.67%及33.46%,皆低於至非合作廠商就業(含進修)之34.91%、37.21%及37.57%。按建教合作除提升建教生職業技能及就業能力外,亦希望能滿足缺工產業人力需求,然留任原合作廠商就業比率低於非合作廠商,顯示學生對合作廠商認同感有待提升,而合作廠商則須重新投入成本尋找合適人力,計畫成效有待提升。
附表1:103至107學年度參與建教合作學校及廠商統計表
學年度
103
104
105
106
107
學校數
59
54
52
56
60
班數
432
417
433
453
437
參與學生數
20,431
18,991
18,576
19,995
17,734
合作廠商數
2,313
2,208
2,195
2,242
2,063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
附表2:104至106學年度建教合作畢業學生就業升學情形統計表
畢業學年度/類別
104
105
106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合計
6,165
100%
5,488
100%
5,932
100%
就業
4,036
65.47%
3,835
69.88%
4,214
71.04%
留任原合作廠商就業
1,884
30.56%
1,793
32.67%
1,985
33.46%
至非合作廠商就業(含進修)
2,152
34.91%
2,042
37.21%
2,229
37.57%
升學
1,703
27.62%
1,347
24.54%
1,283
21.62%
其他
426
6.91%
306
5.58%
435
7.33%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
2.留任原合作廠商就業包含畢業後留於原實習廠商就業、參與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及產業專班。至非合作廠商就業包含畢業後至相關行業就業、其他行業就業、就讀四技二專進修部、其他行業進修及服兵役。
3.就學包含就讀四技二專及其他學制。其他包含畢業後未升學未就業。
(二)允宜積極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修正
按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下稱建教合作保障法)於102年1月2日公布施行,然隨著技職及職業教育法及勞動法令、釋示等陸續增修,爰有與時俱進修正之必要,據國教署表示原已於108年2月4日完成修正草案預告,惟衛生福利部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就建教合作保障法第25條涉及歧視性文字者,進行包裹式修法,爰前揭預告修法版本先予緩議,將持續擴大蒐集各界意見後,再提出較為周延之修法版本。
(三)雖有明定爭議處理程序及定期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惟近年申訴案件處理結果以裁罰居多,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仍待強化
按建教合作保障法第20條規定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且已明定處理爭議之相關程序。此外,同法第4條亦規定教育部應會同勞動部每2年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
依106年度建教合作建教生權益保障調查報告(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顯示,大多數學校於課程實施及輔導訪視2面向均能落實執行建教生權益事項。惟合作機構端尚有8個題項合規占比低於90%。國教署針對其中75家列入106年度實地專案考核之對象,發現4家有違法情形並已辦理裁罰事宜。
另由104至107年度建教合作建教生與合作廠商產生糾紛、爭議及申訴案件處理結果觀之(詳附表3),經建教生申訴審議會處理之案件分別為4件、17件、13件及5件,審議結果均認定有違法事實並依法裁罰。而發生糾紛或爭議類型則集中於「建教合作機構之職業技能訓練」及「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兩類。
附表3:104至107年度建教生與合作廠商產生糾紛、爭議及申訴案件處理結果統計表 單位:件
申訴案件類別/年度
104
105
106
107
申訴缺失態樣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0
0
0
0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4
14
9
5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0
0
0
0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0
3
4
0
學校對建教生實習及輔導訪視
0
0
0
0
小計
4
17
13
5
處理結果
提會審議認定並無違法情事
0
0
0
0
提會審查認定有違法事實並開立裁罰單
4
17
13
5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
2.據國教署表示,表內建教合作申訴案件及缺失態樣係以裁定日期統計為準。
綜上,建教合作學生畢業留任原合作廠商就業比率低於至非合作廠商就業比率,學生對合作廠商認同感有待提升。建教合作保障法雖已明定爭議處理程序及定期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惟近年申訴案件處理結果以裁罰居多,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仍待強化,允宜儘速完成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營造良好友善之職場訓練環境,並落實對建教生權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