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各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第56條(行動不便)、第58條(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及第59條(復康巴士服務)規定之需求評估,作業時間以15個工作天為限。惟依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針對身心障礙者另有身權法第50條(個人照顧服務)、第51條(家庭照顧者服務)及第71條(經濟補助)之需求時,僅規範各縣市主管機關應進行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未明確規範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需求評估之作業時間。
依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提供資料顯示,106年度及107年度各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案件數分別為1萬7,627件及1萬5,303件,其中作業時間逾20天者分別為163件及58件,占總件數之0.92%及0.37%(詳附表1),惟有部分縣市政府作業時間逾20天之占比逾1成,顯示部分縣市辦理需求評估作業時間過長,該署允宜研議規範相關需求評估作業時限,並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辦理,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綜上,依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之規定,各縣市須依身權法之規定對身心障礙者進行需求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惟部分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作業時間過長,社家署允宜研議規範相關需求評估之作業時限,並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辦理,俾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附表1:106年度及107年度各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作業情形表 單位:件;%
縣市名稱
106年度
107年度
總案件數
a
作業時間逾20天之案件數b
占比(%)
b/a
總案件數
a
作業時間逾20天之案件數b
占比(%)
b/a
臺北市
2,510
0
0.00%
2,888
0
0.00%
新北市
1,583
0
0.00%
1,679
0
0.00%
桃園市
1,476
0
0.00%
1,589
0
0.00%
臺中市
2,406
0
0.00%
876
0
0.00%
臺南市
2,703
31
1.15%
876
0
0.00%
高雄市
2,683
29
1.08%
2,821
12
0.43%
宜蘭縣
48
3
6.25%
33
1
3.03%
新竹縣
280
41
14.64%
400
1
0.25%
苗栗縣
145
0
0.00%
240
2
0.83%
彰化縣
932
0
0.00%
1,038
0
0.00%
南投縣
721
0
0.00%
382
0
0.00%
雲林縣
280
0
0.00%
338
0
0.00%
嘉義縣
360
9
2.50%
369
8
2.17%
屏東縣
177
1
0.56%
84
0
0.00%
花蓮縣
324
0
0.00%
332
4
1.20%
臺東縣
131
2
1.53%
219
11
5.02%
澎湖縣
27
0
0.00%
32
0
0.00%
金門縣
5
0
0.00%
30
0
0.00%
連江縣
4
0
0.00%
5
2
40.00%
基隆市
59
24
40.68%
51
4
7.84%
新竹市
429
0
0.00%
539
6
1.11%
嘉義市
344
23
6.69%
482
7
1.45%
總計
17,627
163
0.92%
15,303
58
0.37%
※註:1.資料來源,衛福部社家署。
(分機:1931 何殷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