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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107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九、部分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作業期間過長,允宜研議規範相關需求評估作業時限,並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辦理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主管107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陸、社會及家庭署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黃惠雯

依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各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第56條(行動不便)、第58條(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及第59條(復康巴士服務)規定之需求評估,作業時間以15個工作天為限。惟依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針對身心障礙者另有身權法第50條(個人照顧服務)、第51條(家庭照顧者服務)及第71條(經濟補助)之需求時,僅規範各縣市主管機關應進行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未明確規範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需求評估之作業時間。

依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提供資料顯示,106年度及107年度各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案件數分別為1萬7,627件及1萬5,303件,其中作業時間逾20天者分別為163件及58件,占總件數之0.92%及0.37%(詳附表1),惟有部分縣市政府作業時間逾20天之占比逾1成,顯示部分縣市辦理需求評估作業時間過長,該署允宜研議規範相關需求評估作業時限,並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辦理,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綜上,依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之規定,各縣市須依身權法之規定對身心障礙者進行需求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惟部分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作業時間過長,社家署允宜研議規範相關需求評估之作業時限,並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辦理,俾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附表1:106年度及107年度各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作業情形表 單位:件;%

縣市名稱

106年度

107年度

總案件數

a

作業時間逾20天之案件數b

占比(%)

b/a

總案件數

a

作業時間逾20天之案件數b

占比(%)

b/a

臺北市

2,510

0

0.00%

2,888

0

0.00%

新北市

1,583

0

0.00%

1,679

0

0.00%

桃園市

1,476

0

0.00%

1,589

0

0.00%

臺中市

2,406

0

0.00%

876

0

0.00%

臺南市

2,703

31

1.15%

876

0

0.00%

高雄市

2,683

29

1.08%

2,821

12

0.43%

宜蘭縣

48

3

6.25%

33

1

3.03%

新竹縣

280

41

14.64%

400

1

0.25%

苗栗縣

145

0

0.00%

240

2

0.83%

彰化縣

932

0

0.00%

1,038

0

0.00%

南投縣

721

0

0.00%

382

0

0.00%

雲林縣

280

0

0.00%

338

0

0.00%

嘉義縣

360

9

2.50%

369

8

2.17%

屏東縣

177

1

0.56%

84

0

0.00%

花蓮縣

324

0

0.00%

332

4

1.20%

臺東縣

131

2

1.53%

219

11

5.02%

澎湖縣

27

0

0.00%

32

0

0.00%

金門縣

5

0

0.00%

30

0

0.00%

連江縣

4

0

0.00%

5

2

40.00%

基隆市

59

24

40.68%

51

4

7.84%

新竹市

429

0

0.00%

539

6

1.11%

嘉義市

344

23

6.69%

482

7

1.45%

總計

17,627

163

0.92%

15,303

58

0.37%

※註:1.資料來源,衛福部社家署。

(分機:1931 何殷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