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總處所屬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經管8戶眷舍位處台北市精華地區,然目前僅1戶使用,其餘7戶建物及整筆土地均閒置多年,迭致外界質疑國家資產長期閒置,亟待積極妥處。經查:
(一)本案眷舍之緣起及允許早期退休人員得配住公有宿舍之相關函釋規定
據人事總處表示,其所屬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所經管之眷舍係54年5月間配合中央政府之省府疏遷政策所接管,土地登記面積960平方公尺(約291坪),位於台北市中山區,地上共蓋有8戶眷舍。目前僅1戶使用,其餘7戶毀壞空置,因位於連棟建築物間致難以獨立分割,俟借用戶歸還眷舍後始能全部騰空處理。茲依下列函釋,臚列早期退休人員得居住公有宿舍之相關規定:
1.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原賴其扶養之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無獨立謀生能力者,准予暫時續住公有宿舍至房屋處理辦法公布時為止(依58 年12 月8日台58人政肆字第25768 號令)。
2.於72 年4 月29 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配住眷舍且目前仍續住之退休人員,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依74 年5 月18 日台74 人政肆字第14927 號函)。
3.「眷舍加強處理方案」範圍內合法現住人年老、孤苦無依者,眷舍得暫緩處理(依92 年9 月5 日院授人住字第0920307880 號函)。
(二)允許退休人員長期使用眷屬宿舍卻未訂定相關收費規定,且每年尚須支出相關修繕費,目前處理方式宜再審酌
由於本案眷舍係政府早期為照顧退休人員之權宜措施,洽詢該總處查明現有住戶是否確實符合前揭各款規定之眷舍使用者之條件,答覆略以:「現有1戶配住人續住,年事已高,將持續與該員及家屬溝通勸說配住人儘早繳回該戶眷舍,以利後續處理。…現有配住人如仍不願繳回,本學院則依規定繼續列管,每半年至少辦理1次居住事實查考,如發現不符續住規定,將依規定強制收回。」又查,該總處長期以來均未曾對眷舍使用者訂定收取使用費之相關規定,配住人形同得長期無償使用宿舍,所獲致相當租金利益實遠超過政府對一般公務人員之照顧意旨。且為維護管理該等眷舍,政府每年度尚須賡續支付相關修繕費,統計104年度至107年度間實際支出眷舍相關維修費用為20萬7千元,此尚不包括其他人事及行政業務支出,目前處理方式宜再審酌。
綜上,人事總處所屬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經管8戶眷舍位處台北市精華地區,目前僅1戶使用,其餘7戶建物及整筆土地均長期閒置,為免外界批評國家資產長期閒置並可能衍生相關治安及市容環境問題。該總處允宜積極與國有財產署研擬其他處理方案,而非僅被動等待該戶自願搬遷之方式;針對已收回眷舍部分倘無規劃提供文教團體利用或其它用途,允應一併研擬先行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騰空移交國有財產署之可行性,俾利該署後續得以進行更合理有效率之運用。
(分機:1919 卓庭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