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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107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二、推動公共污水回收再利用各項計畫,屢受限於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或政策調整等因素,致預定供水日期隨之調整延後,影響計畫成效,允宜強化再生水之供需媒合機制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主管107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推動公共污水回收再利用各項計畫,屢受限於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或政策調整等因素,致預定供水日期隨之調整延後,影響計畫成效,允宜強化再生水之供需媒合機制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為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營建署於102年度至109年度實施「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並納入污水下水道各期建設計畫,102年度至107年度決算數各為213萬2千元、1,600萬元、 1,831萬7千元、1,267萬3千元、1,383萬8千元及9億4,631萬5千元。茲說明如下:

(一)推動公共污水回收再利用各項計畫,屢受限於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或政策調整等因素,致預定供水日期隨之調整延後

營建署於102年度至109年度實施「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原各廠預定供水時間分別為鳳山溪水資源回收中心(105年度)、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108年度)、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109年度)、豐原水資源回收中心(109年度)、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108年度)、臨海水資源回收中心(109年度)。

然受限於用水端用水期程及用水契約之簽訂情況,導致各廠隨之調整進度,據營建署提供107年底各廠辦理現況,目前僅鳳山溪水資源回收中心已於107年8月23日開始供水、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改為112年度、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修正為110年度、臨海水資源回收中心延後至111年度、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配合南科環差用水期程分期供水,預計111年及113年分別供水1萬噸/日及3.75萬噸/日。而豐原水資源回收中心則因臺中市水湳水資源回收中心再生水工程與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契約用戶之接管線路較近,因此,需視該案狀況調整,故目前仍無法預估供水日期(詳附表1)。

附表1:6個公共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辦理情形表

處理廠

辦理規劃設計

施工建設

開始供水

原定供水時間

再生水供給對象

已契約用戶之代表廠商

預定

期程

辦理

現況

預定

期程

辦理

現況

預定

期程

辦理

現況

鳳山溪水資源回收中心

103

已完成

106

完成

107

107年8月23日開始供水

105

臨海工業區

中鋼

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

107

用水契約協商作業中

109

預計108年公告

111

113

(註3)

辦理用水契約協商及招標文件研擬

108

南科-台南園區

協商中

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

103

個案計畫已由內政部核定

108

預計108年公告

112

辦理用水契約協商及招標文件研擬

109

台中港工業專區

協商中

豐原水資源回收中心

106

可行性先期作業臺中市辦理中

109

配合前瞻水湳案滾動檢討辦理期程(註2)並由水利署辦理用水媒合

109

媒合中

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

105

個案計畫奉行政院核定

108

已動工

110

108

南科-台南園區

台積電

臨海水資源回收中心

105

個案計畫已由內政部核定

108

已動工

111

109

臨海工業區

中鋼

中油

※註:1.資料來源,營建署提供;「原訂供水時間」係指污水下水道第5期建設計畫書所載之預定供水時間。

2.臺中市水湳水資源回收中心再生水工程與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契約用戶之接管線路較近,因此,豐原水資源回收中心需視該案狀況調整。

3.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配合南科環差用水期程分期供水,預計111年及113年分別供水1萬噸/日及3.75萬噸/日。

(二)再生水之供需媒合機制待發揮功能,以尋求建置更多再生水廠之可能性

公共污水處理廠之放流水具有水量供應穩定之特質,由水資源回收中心(再生水廠)處理為符合標準之再生水,則可為需水端利用,因此,若能建立穩定之供需關係,對於產業界而言,可降低缺水風險,政府對於水資源之調度運用亦將更具彈性。惟因再生水廠除取得污水而處理為符合標準之再生水外,能否運轉,係取決於需求端之用水戶是否存在,是以,能否成功媒合供需端,為再生水廠是否具可行性之重要因素。

為推動國內再生水發展,經濟部於101年成立「經濟部水再生利用推動小組」,另為配合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公布,嗣後更名為「經濟部再生水資源發展協調會報」,擬透過跨部會溝通、協調,協助排除個案之推動障礙,據水利署表示近年來各主辦單位陸續依現行計畫推動外,並未提出待協調案件。允宜妥適利用發揮再生水之供需媒合機制,就潛在之供需端進行溝通協調,並進一步媒合,以尋求更多可能性。

綜上,再生水廠於產製再生水後,是否具運轉可行性,係取決於需求端之用水戶是否存在。惟屢受限於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致預定供水日期隨之調整延後,或變更計畫,顯示再生水之供需媒合機制待發揮功能,允宜檢討強化,俾如期以預定量供水,增進再生水廠使用效能,另就潛在之供需端進行溝通協調,並進一步媒合,以尋求更多再生水廠設置之可能性。

(分機:8667楊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