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依「專利法」及「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辦理提供長期性、獨立性、安全性,並具公信力與效率性之專利生物材料寄存設施及制度,執行專利生物材料寄存工作,以使我國有關生物材料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符合法規;107年度預算編列「委託辦理專利生物材料寄存工作」經費1,629萬6千元,決算數1,666萬4千元;同年度另受理專利申請人寄存生物材料衍生之收入,於歲入預算「使用規費收入」項下編列503萬5千元,決算數393萬9千元。經查:
(一)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服務費收費標準已多年未調整
依規費法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至少每3年應檢討一次。智慧財產局為受理生物材料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辦理專利生物材料寄存工作,相關生物材料寄存之收費係依「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19條至第21條規定辦理,現行收費標準詳附表1,惟該標準自91年起除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及噬菌體;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於101年12月4日自3萬6千元及4萬8千元,分別調高至3萬8,400元及5萬2,800元外(惟新增生物材料確定未存活時,得申請退還扣除存活試驗報告費用之寄存費用分別為3萬6千元及4萬8千元),其餘項目之收費標準已逾5年均無異動。
附表1: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費用收取標準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生物材料種類
寄存費用
(30年寄存)
存活試驗
報告費用
不存活
退費
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
38,400
2,400
36,000
動物細胞株、植物細 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
52,800
4,800
48,000
噬菌體及以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
38,400
4,800
33,600
保存條件特殊者
另行約定
-
-
培養條件特殊者
-
另行約定
以12萬元為上限
-
※註:1.資料來源,專利生物材料寄存說明手冊,智慧財產局編印。
(二)近年度寄存業務決算收支比率偏低,業務相關收支宜併同檢討,以改善收支嚴重失衡現象
102年度至107年度各年度之決算,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業務服務費收入均低於委託辦理專利生物材料寄存工作之委辦費,各年度收支比率分別為18.09%、27.96%、22.84%、14.33%、16.36%及23.64%(詳附表2),收支比率均偏低,每年收支失衡均逾千萬元以上,寄存業務收入面及出支面允宜併同檢討,以調整收支嚴重失衡情事。
附表2:近年度辦理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業務收支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 度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服務費收入
預算數
5,035
5,035
5,035
5,035
5,035
5,035
決算數
3,044
4,314
3,534
2,549
2,751
3,939
委辦支出
預算數
17,450
11,984
15,402
17,814
17,016
16,296
決算數
16,828
15,429
15,474
17,790
16,817
16,664
決算收支比率
18.09
27.96
22.84
14.33
16.36
23.64
※註:1.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提供及各相關年度預算書。
2.委辦支出103年及104年度預算不足數係以流用其他經費支應。
綜上,智慧財產局辦理生物材料發明專利之生物材料寄存業務,近6年度決算收入不敷支出數均逾千萬元。是以,允宜併同檢討本業務相關收支,以改善收支比率嚴重失衡現象。
(分機:1914 黃俊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