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107年度10月歲入類會計報告之「收回以前年度歲出」預算科目,其中303萬8千餘元係受委託廠商繳回已撥付款項之經費。經查:
(一)契約驗收完成並悉數撥付款項,始委託會計師抽查,發現未合規經費後予以追繳
能源局106年1月20日委託廠商辦理「106年度『離岸風場區塊開發海域環境建構計畫』(1/4)」,契約金額為8,664萬8千元,於107年2月驗收完成,能源局分4期(含尾款)撥付委託服務費款項,於107年3月底全數撥付完竣。嗣後該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於107年4至5月抽查該計畫採購案經費,發現履約廠商報支非計畫期間且與計畫業務無關之經費,該局爰於同年9月4日函知該廠商應減列已撥付金額303萬8千餘元(含5%營業稅),同月21日該廠商已全數繳回。
依上開計畫採購案契約規定:「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將各種會計憑證…等…妥為保管以備機關辦理書面或實地查核。」且「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帳目,……。」惟能源局未及時就會計憑證所載事項未符規定或分攤項目未覈實等情形,通知廠商即刻改正,迨完成驗收且悉數撥付款項後,甫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查核,至發現不符規定時始予追繳。
(二)107年度類似計畫再決標同一廠商,宜通盤檢討並加強監督機制
詢據能源局,該局計畫管理係以個別計畫之季報及期中、期末審查進行履約管理;計畫執行結束後,針對相關計畫之通案內部控制及個別計畫項目實地查核(抽查),並函請執行單位改善及做為後續計畫執行之依據。上述案件執行單位乃初次執行經濟部計畫,能源局實地查核後已於107年6月函請其釐清及改善。
由於能源局「107年度『離岸風場區塊開發海域環境建構計畫』(1/3)」已於107年1月決標予同一廠商,且依該計畫採購契約規定,相關會計憑證亦留存該廠商,經費報支是否確實仍存潛在風險;況該局107年度委辦費決算數1億6,326萬1千元,逾業務費1億9,431萬1千元之八成,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不低,爰強化委辦案件監督管理機制有其必要。
綜上,為強化委辦計畫成效,能源局宜針對委辦計畫原始憑證留存廠商案件,通案檢討抽核比率及頻率等監督機制,俾預防廠商報支與計畫無關款項情事再度發生。
(分機:1925 賴欣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