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決算法第21條、第26條及審計法第34條等相關規定,中央政府總決算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提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審計長於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據此,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審計部業依規定於108年7月底函送本院審議。
經查:
(一)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為立法院之職權,並據以發揮監督之效
有關決算之審核,依憲法第105條、審計法第34條及決算法第27條及決算法第28條皆明訂對審計部提出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係本院之職權。
次查89年12月13日決算法修正,原修正前決算法第28條對於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未規範須經立法院審議完成始得公告,致往往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逕行公告,為確實執行立法院監督之責,故修正決算法第28條規定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必須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再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方符法制程序。參酌其修正意旨,亦冀透過立法院對審計部提出之決算審核報告依法審議,以發揮監督之責、完備決算審查制度,並督促審計機關審慎查核。
(二)90至106年度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僅90年度及99年度於期限內完成審議
89年間修正後之決算法第28條,訂有立法院之審議期限,故立法院若未能於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送本院後1年內完成審議,則視同審議通過。揆90至106年度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本院僅90年度及99年度於期限內完成審議,餘15年度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均未於期限內完成審議,致皆視同審議通過(詳附表1)。
附表1:決算法第28條修正後視同審議通過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彙總表
編號
案由
視同審議通過交付院會屆期會次
審計部函送本院審議日期
1
9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5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93年9月24日)
92年7月28日
2
9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6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94年9月30日)
93年7月29日
3
9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6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95年10月27日)
94年7月28日
4
9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
第7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97年4月8日)
95年7月27日
5
9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
第7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97年10月14日)
96年7月27日
6
9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7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98年10月23日)
97年7月28日
7
9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7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99年10月15日)
98年7月28日
8
9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7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100年9月16日)
99年7月28日
9
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8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102年10月4日)
101年7月27日
10
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8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103年10月14日)
102年7月29日
11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104年10月2日)
103年7月29日
12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105年10月14日)
104年7月29日
13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106年10月13日)
105年7月28日
14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107年10月12日)
106年7月27日
15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已屆1年,惟尚未提報視同審議通過案報院會
107年7月27日
※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查詢日期108年9月17日)。
(三)立法院未於期限內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之審議,難收監督之效,恐使決算審查制度未盡完備
審計法第2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2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10年內仍得為再審查。若本院依法執行對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職權,透過該職權之行使,將督促審計部本於職權審慎查核,並可依審計法第27條規定再予審查,故立法院倘未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之審議,恐失卻本院之監督功能。
綜上,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係本院之法定職權,惟本院對90年度至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僅90年度及9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審議完峻,餘則未於1年內完成審議,致均視同審議通過,恐失卻監督審計部查核之功能,允宜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另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業函送本院,亦宜注意審議時效,以完備決算審查制度,並監督審計部審慎查核。
(分機:1935 曾郁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