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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07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三、考選業務基金業依本院決議自107年度起未再編列監察委員監試費預算,為杜爭議,允宜考量廢止不合時宜之監試法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監察院107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考選業務基金業依本院決議自107年度起未再編列監察委員監試費預算,為杜爭議,允宜考量廢止不合時宜之監試法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卓庭鈺

監試法自39年修正後迄今未再修正,惟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考試院無須向監察院負責,故監試法中由監察院或監察委員派員監試之規定,已不符現行五權憲法架構,建議予以廢止。茲說明如下:

(一)修憲後監察委員、考試委員人事改由本院行使同意權,監察權、考試權應各自獨立行使職權

由於修憲前之憲法架構下,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爰為樹立國家考試之威信,並尊重監察權之行使,39年修正公布之監試法,明定考試院舉辦國家考試需由監察院或監察委員監試。惟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本院同意任命,故監察權、考試權應各自獨立行使職權。

(二)監察委員領取監試酬勞預算前經本院決議全數刪減,且監試法不符現行五權憲法架構,顯示已不合時宜

1.本院審議監察院98年度預算案關於監察委員領取監試費所作決議:「…本院審查98年度考選部預算時,雖已取消監察委員監試酬勞而改以出席費每次3,000元代替,惟考試委員擔任典試業務時連出席費都不能領取,卻獨厚只負責監試的監察委員,顯不相當,…。」且105年12月19日本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關於審查106年度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以「現今憲法架構下,監察委員已非民意代表身分,與考試委員同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官,考試委員既無支領典試出席費,監察委員亦應停止領取監試之出席費用。」等為由,通過決議全數刪減「監察委員監試費」,該基金爰自107年度起未再編列監察委員監試費預算。

2.監察院有關監試之職權並非憲法所明定,係根據監試法第3條規定應於監試人員監視中為之事項所賦予,僅係作為國家考試外部監督機制之一。鑑於94年第4屆監察委員未能如期產生,期間舉辦國家考試之公正及公平性並未受有無監察委員監試之影響,加以監試法乃修憲前憲法制度下之產物,已不符五權分立原則,為杜爭議,宜考量予以廢止。

綜上,鑑於監試法乃修憲前憲法制度下之產物,且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業依本院決議,自107年度起未再編列監察委員監試費預算,為杜爭議,允宜考量廢止不合時宜之監試法。

(分機:1919 卓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