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軍事院校教育水準,軍事教育條例第22條規定,各軍事基礎院校應接受教育部辦理之大學評鑑。教育部於106年啟動第2週期大學校院校務評鑑實施計畫,採取分年分類評鑑方式,以2 (106-107) 年為評鑑期程,俾完成包括9所軍警院校在內之86所大學校院校務評鑑。依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公布之評鑑報告,其已建議部分受評鑑軍事院校應增加專任師資,然截至107年底,部分軍事院校仍有兼任教師人數占比偏高之情事,國防部允宜通盤檢討各校師資結構之妥適性。說明如下:
(一)各軍事基礎院校除應接受教育部辦理之大學評鑑外,師資聘任並應以專任教師為主
大學法第5條第2項規定:「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軍事教育條例第22條亦規定:「為提升軍事教育水準,各軍事基礎院校應接受教育部辦理之大學評鑑。」另就各大專院校專任及兼任師資之聘任,教育部106年5月3日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其中第3點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因專業特殊性、產業實務經驗或實際教學等需求,得聘任兼任教師。」其於第3條條文修正說明欄中亦陳明:「為提升學習品質與成效,專科以上學校師資之聘任,應以專任教師為主,惟為因應部分專業特殊性、產業實務經驗或實際教學等需求,有聘任具專業性教師或企業實務專家為兼任教師,以增加課程實務技能、多元性與豐富性之需要,…。」
(二)106年度教育部大學校務評鑑報告中,已將部分軍事院校專任教師人數問題列入待改進事項
教育部委託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於106年啟動第2週期大學校院校務評鑑實施計畫,以確認各大學辦學品質並促其自我改善。106年上半年接受評鑑之軍事院校計有空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及陸軍專科學校,下半年則為陸軍軍官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及國防醫學院。揆各校評鑑結果之待改善事項中,部分學校容有專任師資人數偏低問題,如評鑑報告對空軍軍官學校建議:「該校宜增聘專任師資,亦可考慮聘請或邀請他校相關資深教授蒞校交流或短期借調,以深度刺激專業交流,…。」另對海軍軍官學校建議:「宜適度增加學系專任教師人力,或可參考教育部之學系師資質量基準標準人數,以利校務發展計畫之推動。」
(三)多數軍事院校截至107年底之兼任教師人數占比均逾5成,師資結構之妥適性容待檢討
各軍事院校除為國軍培養眾多基層指參及技術幹部外,亦為各軍事機關相關研究案件之主要受託對象,如「軍職人員年金改革財務影響評估報告」即委由國防大學管理學院研析提出,且依國防部107年3月6日就參謀本部106年度教育訓練業務預算解凍向本院所提書面報告亦指陳略以:「本部所屬校院年度均需配合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實施校務評鑑,其中教師學術研究成果發表,係評鑑重要檢視指標,亦是各校院明確訂定國內外學術地位之基石。…」爰提升專任教師人數及比率,除有助於提升教學品質外,對各校專業學術發展亦有一定助益。然經檢視各軍事院校截至107年底兼任教師占全體軍文職教師比率(詳附表1),除陸軍軍官學校(27.96%)、國防大學理工學院(38.00%)、及陸軍專科學校(20.86%)較低外,兼任教師占比逾6成者,包括海軍軍官學校(78.41%)、空軍軍官學校(65.63%)、國防大學管理學院(65.99%)、國防醫學院(66.37%)及空軍航空技術學院(86.80%)。按各軍事院校雖得考量其專業特殊性、產業實務經驗或實際教學等需求,聘任兼任教師,然過高兼任教師比率,除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外,亦恐不利其專業學術發展。
附表1:107年底各軍事院校專、兼任教師人數及占比統計
單位:人;%
類別
學校名稱
文職專任教師
文職兼任教師
軍職教師
小計
兼任教師占比
陸軍軍官學校
33
26
34
93
27.96
海軍軍官學校
20
138
18
176
78.41
空軍軍官學校
23
84
21
128
65.63
國防大學政戰學院
21
71
29
121
58.68
國防大學理工學院
35
57
58
150
38.00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
18
97
32
147
65.99
國防醫學院
80
454
150
684
66.37
陸軍專科學校
119
34
10
163
20.86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29
480
44
553
86.80
※註:1.資料來源:各軍事院校提供。
綜上,各軍事院校為國軍各級基層指參及技術幹部極為重要之人力來源,亦為各軍種研究案重要受託對象之一。雖各校得考量其專業特殊性、產業實務經驗或實際教學等需求而聘任兼任教師,然過高兼任師資比率,卻恐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軍事學術發展,國防部允宜通盤檢討各校師資結構之妥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