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國防部主管107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四、各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及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應收賠償款與土地占用人應繳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應收款累積頗鉅,宜儘速追償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國防部主管107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四、各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及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應收賠償款與土地占用人應繳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應收款累積頗鉅,宜儘速追償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曾文煌

依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附冊-總決算部分)所載,國防部所屬單位107年度決算歲入部分之「罰款及賠償收入」科目累計應收保留數4億7,050萬3千元,發生原因為「應收各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及服役未達規定年限提前退伍人員賠償款」;另「其他收入」科目亦累計各年度「民人占用營地法院裁判索回不當得利款」應收保留數2億2,071萬9千元。按前揭兩類歲入產生係就已發生之事實或依法院判決內容進行追償,惟國防部對該等應收款項之收回似欠積極,致仍累積頗鉅之應收款項。經查:

(一)向各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或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人員索償,為法所明定

軍事教育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同法第18條第1項則規定:「前條第1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另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爰國防部所屬各軍事院校各年度如有軍費生在學期間因故退學或遭開除,或畢業後任官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均應依規定向其索償於就學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另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亦應依比例向其求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所受領之3個月待遇。

(二)國防部近年應收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及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人員賠款保留數累積頗鉅

按各軍事院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畢業後任官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以及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其應賠償乃係法所明定事項,國防部為維護自身權益,自應積極對該等人員辦理追償作業。惟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附冊–總決算部分)顯示,國防部主管92年度至107年度應收賠償款保留數合計仍達4億7,050萬3千元(詳附表1),累積之應收款頗鉅。

(三)應由土地占用人繳付之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應收款近年亦追討不力,致累計應收保留數達逾2億元

另國防部就部分被民間人士占用之國軍營地,雖透過訴訟程序獲判取回,並基於自身權益之維護,依據法院裁判向非法土地占用人索討其應繳付之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惟該等應收款項近年亦多索討無著,107年底累計應收保留數仍達2億2,271萬9千元(同附表1)。

綜上,國防部近年來應收各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及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賠償款與土地占用人應繳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應收款累積頗鉅,為免損及政府權益,該部允宜儘速辦理追償作業。

附表1:近年各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及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應收賠償款與

土地占用人應繳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應收保留數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各軍事院校應收退學、開除學生及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人員賠償款

應由土地占用人繳付之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應收款

合計

92

107,546

-

107,546

93

10,487

6,177

16,665

94

13,472

31,255

44,727

95

19,999

1,389

21,388

96

20,294

7,245

27,538

97

12,028

17,805

29,833

98

5,519

840

6,359

99

5,745

3,470

9,214

100

11,087

101,268

112,355

101

15,759

10,910

26,669

102

23,283

15,288

38,571

103

20,977

-

20,977

104

15,132

16,543

31,676

105

38,239

7,550

45,789

106

51,126

2,653

53,779

107

99,810

326

100,136

合計

470,503

222,719

693,222

※註:1.資料來源,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附冊-總決算部分)及107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決算書。

2.105年度其他收入之保留數11,296千元,除應收土地占用人賠償款7,550千元外,另有溢領續服獎金分期繳回681千元、溢領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分期償還2,016千元及民人盜取榕柏樹賠償案1,049千元。

3.106年度其他收入之保留數11,989千元,除應收土地占用人賠償款2,653千元外,另有溢領續服獎金分期繳回1,584千元、溢領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分期償還5,625千元及受刑人勞作金賠償案2,127千元。

4.107年度其他收入之保留數1,751,053千元,除應收土地占用人賠償款326千元外,另有溢領續服獎金分期繳回5,449千元、溢領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分期償還8,368千元、兵轉士退訓應收款110千元、軍購案退回應收款1,735,832千元、財務違失案應收款729千元及溢領飛彈勤務加給應收款239千元。

(分機:1924 曾文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