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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及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三、107年度預算執行結果,部分縣市選委會公民投票公報印製單價差異頗大,允宜改善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及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吳昀雲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及所屬107年度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15億3,563萬8千元,支應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相關經費計14億9,468萬6千元、臺北市及臺中市第9屆立法委員缺額補選所需經費4,095萬2千元。

前述有關第9屆立法委員缺額補選於108年1月27日舉行,相關經費保留至108年度繼續辦理,而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之執行容有待改善之處,說明如下:

(一)全國性公民投票10案所需經費執行率微低於80%

107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主要內容包括: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聽證會及名冊查對作業所需經費1,798萬元、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電子系統所需經費250萬元、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匭及遮屏所需經費4,997萬2千元及全國性公民投票10案所需經費14億2,423萬4千元等,執行結果,僅全國性公民投票10案所需經費執行率79.65%,微低於80%,其餘項目執行率均達80%以上(詳附表1),據中選會說明,全國性公民投票10案所需經費執行率未達80%主要原因如下:

1.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依規劃人數及核定標準估算,惟各投開票所選舉人數不一,地方選舉委員會依其實際需求,適度調整各投開票所之工作人員人數,致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執行率未達80%。

2.公投公報比照選舉公報印製規格及標準,依107年7月內政部戶政司戶口統計速報戶數估計所需經費,執行時由地方選舉委員會依其戶所數量自行印製,印刷成本因數量多寡而異,實際印製單價與編列標準產生落差致執行率未達80%。

附表1: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動支項目

用途別

動支數(A)

107年度執行情形

保留原因

實現數(B)

執行率(B/A)

應付數

保留數

1.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聽證會及名冊查對作業所需經費

人事費

100

99

99.00%

-

-

-

業務費

17,880

15,355

85.88%

-

577

訴訟費用

小計

17,980

15,454

85.95%

-

577

-

2.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電子系統所需經費

設備及投資

2,500

2,470

98.80%

-

-

-

3.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匭及遮屏所需經費

業務費

49,972

48,167

96.39%

-

-

-

4.全國性公民投票10案所需經費

人事費

9,085

5,009

55.13%

-

-

-

業務費

1,415,149

1,129,410

79.81%

-

-

-

小計

1,424,234

1,134,419

79.65%

-

-

-

合計

1,494,686

1,200,510

80.32%

-

577

-

※註: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本報告整理。

(二)審計部查核結果核有各縣市全國性公民投票公報印製單價差異甚巨情形

據審計部查核該會107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結果之注意事項所述略以,中選會依公民投票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公報印製作業,於107年8月間函知各縣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縣市選委會)相關印製規格,以每面3元為標準請各縣市選委會辦理印製作業,執行結果各縣市選委會印製單價最高為14.59元,較最低之1.18元高出11.36倍(詳附表2),考量部分選委會係由外縣市印製廠商辦理該項業務,亦均能如期如質完成,爰請中選會考量研議提早規劃統一採購之可行性,以降低各選會辦理相同採購案件單價之差異並節省公帑。惟中選會表示國內似無單一廠商於全國各縣市皆有印刷工廠,恐因單一工廠寄送影響時效及由各縣市選委會自行印製較具彈性,爰統一採購可行性之研議,尚須由需求單位考量及辦理。

附表2:各縣市選委會107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公報印製採購表統計表

選舉委員會

總價(新臺幣千元)

數量(面)

單價(新臺幣元)

臺北市

5,834

3,258,000

1.79

新北市

9,392

7,939,000

1.18

桃園市

3,481

2,529,600

1.38

臺中市

7,200

6,000,000

1.20

臺南市

5,248

2,155,200

2.44

高雄市

5,085

3,617,070

1.41

基隆市

2,325

159,400

14.59

新竹市

1,277

500,790

2.55

新竹縣

2,949

595,800

4.95

苗栗縣

1,604

672,000

2.39

南投縣

977

544,200

1.80

彰化縣

2,281

1,233,090

1.85

雲林縣

1,325

250,000

5.30

嘉義市

472

102,100

4.62

嘉義縣

730

566,100

1.29

屏東縣

1,101

902,400

1.22

宜蘭縣

630

171,563

3.67

花蓮縣

978

764,400

1.28

臺東縣

408

255,000

1.60

澎湖縣

437

124,800

3.50

金門縣

365

105,000

3.48

連江縣

23

10,050

2.27

合計

54,121

32,455,563

1.67

※註:資料來源,中選會;本報告整理。

綜上,全國性公民投票10案所需經費之執行結果,因預估數與實際情形產生落差致執行率為79.65%,已接近8成,惟第二預備金係於支用年度中申請動支,動支數與實際需求應更接近,爰相關經費估算之準確度容有提升空間;另各縣市公民投票公報之印製單價存有差異過大之情形,而中選會基於時效之考量,尚難辦理統一採購,惟由附表1可知,印製單價較高之縣市並非印製數量最少之縣市,亦不一定為較偏遠之縣市,爰該會仍宜參酌審計部意見就各縣市公投公報印製單價差異過大之情形研謀改善,以縮小相同採購案件之單價差異。

(分機:8669 馮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