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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及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四、港澳急難救助借款逾期未償案件已逐年減少,允宜持續追償,以維國庫權益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及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大陸委員會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吳昀雲

陸委會107年度「港澳蒙藏業務臺灣與港澳交流及服務工作」預算數1億6,244萬千元,決算數1億5,092萬3千元,包括港澳宿舍、館舍及停車場租金,委辦、補助及考察等港澳地區相關業務。經查:

(一)陸委會訂頒「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提供國人必要協助

為使赴港澳之國人於遭遇緊急困難時,得獲得必要之救助,陸委會訂有「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按該要點第4點規定:「駐港澳機構於知悉轄區內有國人遭逮捕、拘禁或遭遇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或罹患重病等急難事件時,應對其善盡保護之責,儘速予以探視、慰問,並於不牴觸當地法令規章範圍內,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提供其下列協助:(一)儘速補發護照或核發入國證明書。(二)代為聯繫通知親友或雇主。(三)通知家屬聯繫保險公司安排醫療、提供理賠等相關事宜。(四)協助犯罪案件受害者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五)提供當地醫師、醫院、殯葬服務業者、律師、公證人或專業翻譯人員之參考名單。(六)其他必要之協助。」

陸委會近年來提供國人救助服務眾多,以「儘速補發護照或核發入國證明書」、「協助犯罪案件受害者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件數為最多,以107度為例,分別為2,227件、297件及453件。

(二)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逐年下降,已具成效,允宜賡續清理

依據「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駐港澳機構協助轄區內遭遇急難國人時,經確認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前點方式獲得財務濟助,且有迫切需要者,得代購最近航期直接路線之單程經濟級機票或車、船票,協助其返國或返回居所地,及提供當事人於候機、車、船期間之基本生活費用借款,並應請當事人先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同意於立約日次日起40日內主動將借款(含機、車、船票款)歸還本會。」、「前項機、車、船票款和基本生活費用借款,合計最高金額以每人港幣5千元為限,超過此金額,應先專案報經本會核准。」同要點第9點規定:「駐港澳機構依第7點提供之借款屆期未獲清償,或依第5點第5款但書履行保證債務者,由本會負責依法追償。」、「前項應依法追償之債務,應造冊列管並持續依法積極催收。」

陸委會自105年5月起依「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追償,截至107年底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數分別為49人及53件借款,待追償借款總額新臺幣35萬764元及港幣1,496元,較截至106年底之58人及62件,新臺幣39萬3,216元及港幣1,496元減少(詳附表1),顯示近2年度待追償金額逐漸下降,已具成效,陸委會允宜賡續辦理追償作業。

綜上,陸委會訂頒「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以提供國人在該地區必要之協助,近年來已提供國人多項緊急服務,以往年度急難救助借款尚有未清償案件,近年來陸委會清理相關案件已具成效,允宜賡續辦理追償事宜。

附表1:陸委會106年度及107年度滯港澳國人急難救助借款及追償處理情形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元;港幣元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人/件

借款金額

人/件

借款金額

當年度

新增借款

1/1

港幣1,300

2/2

港幣3,010

以前年度

累積待追償

65/69

428,597+

港幣1,496

58/62

393,216+

港幣1,496

合計

66/70

428,597+

港幣2,796

(A)60/64

(a)393,216+

港幣4,506

追償處理情形

已清償

6/6

30,285+

港幣1,300

(B)5/5

(b)15,010

港幣3,010

取得債權憑證

20/23

累計39/43

160,170

累計279,413

港幣1,496

11/11

累計48/52

78,315

累計344,254

港幣1,496

取得支付命令或勝訴已聲請強制執行

2/2

7,182

0/0

0

提起小額訴訟

13/13

96,442

0/0

0

註銷

2/2

5,096

(C)6/6

(c)27,442

其他

4/4

(待追償)

10,179

1/1

(繼承人均拋棄,暫停追償)

6,510

合計

47/50

累計66/70309,354

港幣2,796

累計428,597

港幣2,796

23/23

累計60/64

127,277+

港幣4,506

累計393,216+

港幣4,506

※註:1.資料來源,陸委會提供。

2.105年度起急難救助借還款為「港幣借港幣還」。

3.由於取得債權憑證之借款案,陸委會仍將俟當事人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以維護政府債權,故當年度取得債權憑證之案件數與借款金額,仍納入下年度之累積待追償案件數與借款金額統計,惟經審計部同意不續予追償案件(註銷)將不再列入下年度待追償統計。

4.截至107年底陸委會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數:A-B-C=49人/53件。待追償借款總金額:a-b-c=新臺幣350,764元及港幣1,496元。

(分機:1915 楊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