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7年度決算短絀4億6,818萬1千元,較預算短絀數11億899萬9千元,減少6億4,081萬8千元,除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經費實際執行數未如預期外,尚有併決算辦理計畫。經查:
(一)基金用途及預算執行情形
1.基金用途:為協助原住民社會發展,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規定,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該基金用途包括原住民經濟貸款、原住民信用保證業務、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案貸款、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與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開發、經營、利用之規劃、輔導及獎勵支出等9項用途。
2.預算執行情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業務成本與費用」自104年度至107年度決算數由5.47億元增至22.53億元,呈逐年成長趨勢,惟基金收入並未同步增加,106年度基金由餘轉絀,決算短絀3.25億元,107年度決算短絀4.68億元(詳附表1)。
(二)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入,得併入決算辦理
1.依據預算法第87條規定:「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應依其業務情形及第76條之規定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其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併入決算辦理。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備查。」
2.依據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4點規定:「基金預算執行基本原則:(一)基金應加強財務控管,在可用財源範圍內推動各項業務計畫,…。」故作業基金雖得依預算法第89條準用第87條規定,將計畫經費執行超支部分併決算辦理,惟仍應本量入為出原則規劃與執行年度預算,避免濫用預算執行彈性以規避監督。
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6年度及107年度併決算辦理計畫共4項(詳附表2),分別為:
(1)106年度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調查及劃設計畫之核定金額1,731萬3千元,原民會106年度公務預算不敷數651萬3千元併該基金決算辦理。
(2)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劇團樂舞人才訓用試辦計畫所補助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娜麓灣樂舞團」展演相關經費,106年度及107年度原均編列公務預算,當年度不敷數2,000萬元及4,243萬5千元,均以併該基金決算方式處理。
(3)原民會107年度首度辦理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人才培育暨國際音樂節勞務採購案為由,所需經費2,361萬8千元併該基金決算辦理。
綜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設置,以協助原住民社會發展為目的,惟近年來屢有併決算辦理及由公務預算改列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計畫情形,允宜檢視相關規範俾利據以執行,以期政府有限資源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
附表1: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4-107年度決算收支餘絀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04
105
106
107
收入
843,302
1,556,734
1,873,543
1,804,510
業務成本與費用
547,167
1,221,198
2,171,735
2,252,812
業務外費用
55,359
8,004
26,747
19,880
本期賸餘(短絀-)
240,766
327,532
-324,939
-468,181
※註:1.資料來源,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歷年決算書。
附表2: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6及107年度併決算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分基金
計畫名稱
會計科目
金額
106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個別)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及劃設作業
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
6,513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
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劇團樂舞人才訓用試辦計畫
同上
20,000
合計
26,513
107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個別)
107年度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人才培育暨國際音樂節勞務採購案
一般服務費
23,618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
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劇團樂舞人才訓用計畫
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
42,435
合計
66,058
※註:1.資料來源,原民會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