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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107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二、公有建物及土地同意建置基地臺之比率仍低,允宜積極研謀改善,以建構完整行動寬頻網絡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107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林佑樺

通傳基金107年度「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主要係辦理通訊傳播基礎設施設立與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以及電磁波宣導及溝通座談等業務。107年度決算數7,270萬9千元,較預算數8,256萬元減少985萬1千元(減幅11.93%),主要係數位無線電視改善站補助申請件數低於預估,以及電磁波宣導溝通座談會實際支用較少所致。其中關於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同意開放設置比率仍低,本院於審議104年度、105年度與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部分作成決議,要求積極推動公務機關(構)開放建置基地臺,說明如下:

(一)行動通訊之連線品質,近年度持續為民眾申訴之首要原因

近年度民眾通訊消費申訴之行動通訊部分,仍以通訊連線品質占比最高,107年度申訴通訊連線品質5,697件,占行動通訊申訴總案件數1萬669件之53.40%,高於106年度之46.95%、105年度之48.36%與104年度之45.65%(詳附表1),顯見行動通訊連線品質仍待改善。

附表1:「行動通訊」消費主要申訴項目概況表

單位:件;%

項目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行動通訊」消費申訴案件總數

7,781

7,266

7,748

10,669

1.通訊連線品質

件數

3,552

3,514

3,638

5,697

占比

45.65

48.36

46.95

53.40

2.申裝/異動/續約

件數

985

1,061

1,339

1,879

占比

12.66

14.60

17.28

17.61

※註:1.資料來源,NCC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

2.NCC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整理之電信民眾申訴,依電信項目分為行動通訊、固網與第二類電信,本表顯示「行動通訊」之申訴統計。

(二)地方政府同意建置基地臺比率遠低於中央部會,允宜賡續依法令協調開放設置

1.地方政府同意建置基地臺比率遠低於中央部會:據通傳會統計各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107年度各地方政府之業者申請總件數193件,低於以前年度申請件數,而同意建置總件數僅5件,建置率2.59%,不僅低於106年度地方政府建置率3.42%,更低於中央部會107年度之建置率33.97%(詳附表2)。且103年度至106年度,每年業者向地方政府申請建置件數均高於中央部會,惟獲同意建置之比率均低於中央部會甚多;而地方政府中,107年度僅臺中市與嘉義縣政府分別同意建置2件與3件,顯見公有建物及土地開放設置基地臺之業務,尚待積極推動。

附表2: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概況表       單位:件;%

項目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地方政府

業者申請件數(A)

1,198

1,115.5

1,078

1,081

193

同意建置件數(B)

19

47

21

37

5

建置率(B/A)

1.59

4.21

1.95

3.42

2.59

中央部會

業者申請件數

640

591.5

464

373

156

同意建置件數

92

186

96

56

53

建置率

14.38

31.45

20.69

15.01

33.97

※註:1.資料來源,通傳會統計,本中心整理。

2.中央部會指中央政府各部會、地方政府係直轄市、縣(市)政府。

2.為建構完整行動通訊網絡,允宜賡續依法令協調地方政府開放設置:電法信明定電信業者使用公有建物土地建置電信基礎設施,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應予協助;惟地方政府同意業者申請設置基地臺之件數與比率仍低,詢洽主因係健康疑慮等。通傳基金長年進行電磁波宣導,如公務機關(構)尚以健康疑慮不同意設置,恐更難向民間推廣,將影響全國行動寬頻基礎設施建設之完備。主管機關允宜確實依照「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績效評量原則」,賡續協調地方政府開放設置,並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之建置績效,納入無線寬頻相關資通訊經費補助或分配之審核事項,以有效提升建置率與改善連線品質。

綜上,鑒於近來行動通訊申訴案件屢以通訊連線品質為主,本院雖於審議104年度、105年度與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作成決議,要求積極推動公務機關(構)開放建置基地臺,惟地方政府同意開放公有建物與土地設置基地臺之比率仍未盡理想,為加速推動行動寬頻基礎建設,允宜參據本院決議與電信法等相關規定,對覆蓋率不足或訊號較差,且私有建物土地不易取得同意架設基地臺之地區,建立完善之跨機關協調機制,籲請各公有建物土地管理機關(構)適度開放設置基地臺,並將推動績效納入無線寬頻相關資通訊經費補助或分配之審核指標,以建構完整行動寬頻網絡,有效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俾利後續應用服務之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