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107年度決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列有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辦理之補辦預算事項8案(詳附表1)。經查:
附表1:台電公司107年度補辦預算事項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計畫名稱
預定總經費
107年度原編列預算金額
補辦預算金額
辦理期程
主管機關同意日期及文號
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
25,180,395
1,468,124
1,810,444
104-110年度
107年4月12日院授經營字第10702604590號函
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計畫
118,061,691
0
104,350
107-116年度
107年3月14日院臺經字第1070006986號函
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
116,873,374
0
26,587
107-117年度
107年2月23日院臺經字第1070005035號函
太陽光電第五期計畫
9,556,470
12,000
1,867,760
107-109年度
107年6月15日院授經 營字第10702607710號函
湖山水庫小水力發電計畫
176,042
0
311
107-110年度
107年5月30日院授主基經字第1070200763號函
集集攔河堰南岸聯絡渠道南岸二小水力發電計畫
710,592
0
311
107-110年度
107年5月30日院授主基經字第1070200763號函
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
121,800,555
0
22,042
107-121年度
107年7月4日院臺經字第1070092008號函
轉投資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0
20,000
107年度
107年4月27日院臺經字第1070087177號函
※1.資料來源,摘錄台電公司107年度決算書,本報告整理製表。
(一)為免國營事業以補辦預算規避預算監督,本院曾決議補辦預算金額不得超過該年度原編預算數之25%,且新興計畫若以補辦預算方式處理,應送本院備查
本院於9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中列有主決議:「為避免國營事業單位濫用『補辦預算』,行『先斬後奏』、『規避監督』之實,自91年度起,各國營事業資本支出計畫補辦預算金額不得超過該年度原編預算數之25%;為避免各國營事業藉補辦預算行『先斬後奏』之實,規避立法院監督,自91年度起,新興計畫若以補辦方式處理,應於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
(二)部分計畫補辦預算金額已超過當年度原編列預算金額之25%
查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107年度補辦預算金額18億1,044萬4千元,遠高於該計畫107年度原編列預算金額14億6,812萬4千元;太陽光電第五期計畫107年度補辦預算金額18億6,776萬元遠高於當年度原編列預算金額1,200萬元(詳附表1),均與本院前揭決議「國營事業資本支出計畫補辦預算金額不得超過該年度原編預算數之25%」未符,允宜檢討改善。
(三)部分新興計畫補辦預算事項未送本院備查,與本院決議不合,允宜檢討改善
經查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計畫、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湖山水庫小水力發電計畫、集集攔河堰南岸聯絡渠道南岸二小水力發電計畫均為報經行政院同意先行辦理之107年度新興計畫。惟前開新興計畫未依本院之「於行政院核定先行辦理後,送立法院備查」決議辦理,允宜檢討改善。
綜上,台電公司部分計畫補辦預算金額遠高於該年度原編列預算金額,未洽合本院決議「不得超過該年度原編預算數25%」原則;又部分新興資本支出計畫以補辦預算方式處理,惟未依本院之「於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決議辦理,均宜檢討改善。
(分機:8656 凃玉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