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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基金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一、107年度15家部立醫院護病比較106年度惡化,允宜積極檢討改善,俾建構護理人員合理工作環境並增進病患照護品質 日期:109年3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基金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醫療藥品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黃惠雯 何殷如 芮家楨 劉宜姈

醫療藥品基金之設立目的之一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而護病比係規範醫院護理人員照護病人之比例,除攸關護理人員勞動條件之合理性與留任意願,亦連帶影響其照護服務品質,並直接影響病人安全。我國護病比於104年正式納入醫院評鑑項目,並為醫院評鑑重點,護病比基準分別為醫學中心1:9、區域醫院為1:12、地區醫院為1:15。衛福部107年起推動護病比入法,108年2月1日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中增訂護病比相關規範,該設置標準第12條之1明定每一護理人員照護之病人人數,於醫學中心應在9人以下、區域醫院及精神科教學醫院應在12人以下、地區醫院及精神科醫院應在15人以下。經查,107年度26家部立醫院中有15家護病比較106年度惡化。說明如次:

(一)我國已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中明文規範護病比,惟護病比仍為先進國家之1.5至2倍,尚待精進

依衛福部106年度「探討與評估護病比法制化計畫」分析,我國護病比為先進國家之1.5至2倍,目前已有澳洲維多利亞省、昆士蘭省及美國加州等地區,分別在2000年、2016年及2002年於相關法律中訂定護病比規定(詳附表1);另該計畫亦指出,日本過去護病比常年維持在1:10,經日本護理學會持續多年倡議及運作,日本政府在2006年4月將護病比提高至1:7,並與住院醫療給付連動,以解決護理人力配置不足之困境。過去我國護病比相關規範僅見於醫院評鑑項目,尚缺乏強制約束力,108年2月1日衛福部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增訂護病比規範(同年5月1日施行),始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惟護病比僅維持與先前醫院評鑑相同基準,與鄰國日本之護病比1:7相較,我國護病比顯屬偏高,且對照美國加州、澳洲維多利亞省及昆士蘭省之護病比,我國現行護病比之採計方式並無細緻區分科別與班別,均尚待精進。

附表1:目前先進國家部分地區以法制規範護病比說明表 單位:人

國家

護病比

美國加州

內、外科病房

產後病房

兒科

精神科

1:5

1:6

1:4

1:6

澳洲

維多利亞省

班別

內、外科病房

產前/產後

老人照護單位

第1級

第2級

第3級

全部

急性

老人照護

白班

1:4

1:4

1:5

1:4

1:6

1:7

晚班

1:4

1:5

1:6

1:4

1:7

1:8

夜班

1:8

1:8

1:10

1:10

1:10

1:15

昆士蘭省

內外科病房

白班、小夜

大夜

1:4

1:7

※註:1.資料來源,衛福部提供。

(二)107年底部立區域醫院護病比尚符標準,惟其中4家部立療養院護病比偏高,允宜積極研謀改善,俾提升照護品質

依衛福部中央健保署公開資訊,107年12月各區域醫院護病比最低(良好)者依次為和信治癌醫院4.5人、新樓醫院6.2人、新樓麻豆醫院6.4人、大里仁愛醫院7.5人、秀傳醫院7.5人、林新醫院7.6人及臺安醫院7.8人;護病比最高(不佳)者依次為草屯療養院11.9人、凱旋醫院及桃園療養院為11.8人、八里療養院11.7人、嘉南療養院及國軍花蓮醫院均11.5人、三總北投醫院為11.2人,前揭7家護病比最高(不佳)水準之區域醫院,部立醫院即占4家;107年12月所有區域醫院護病比之中位數為9.3人,13家部立區域醫院中,僅基隆醫院及彰化醫院2家護病比低於9.3人,尚謂良好,桃園醫院及豐原醫院2家護病比均為9.3人,表現屬中等,其餘9家部立區域醫院均屬護病比偏高之後段水準,其中草屯療養院、桃園療養院、八里療養院及嘉南療養院等4家,護病比均已逾11.5人,實屬偏高。

復對照106及107年度13家部立區域醫院護病比,其中僅基隆醫院、桃園療養院及彰化醫院等3家,107年度護病比略有改善,豐原醫院護病比則維持相同,其餘9家部立醫院均呈惡化,其中草屯療養院106年12月護病比為11.3人,至107年12月護病比提高至11.9人,已接近現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範護病比12人之上限。我國護病比標準已沿用多年,外界迭有檢討降低護病比之聲浪,而衛福部前於108年2月公告修訂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時,護病比僅依循與先前醫院評鑑相同基準而未予降低,惟過去對於未達標準者僅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將影響醫院評鑑結果,而護病比納入該規範後屬強制性規定,倘醫院未符規定並依限改善者將予以裁罰,甚至最重可處以停業處分,揆部立區域醫院於107年底雖尚符標準,惟如前述已有多家醫院護病比偏高,為避免照護品質低落,允宜積極檢討改善。

(三)6家部立地區醫院護病比管控欠佳,允宜檢討

復依前揭衛福部中央健保署資料,我國地區醫院家數眾多,且受所在地區及急性一般病床數規模差異等因素影響,致地區醫院護病比落差甚大,107年12月所有地區醫院護病比之中位數為8.7人,13家部立地區醫院中,除金門醫院護病比為8.5人外,其餘護病比均逾10人以上,與中位數相較明顯偏高(詳附表2)。復對照106及107年度13家部立地區醫院護病比,共計7家醫院已有改善,另嘉義醫院、樂生療養院、朴子醫院、胸腔病院、恆春旅遊醫院及玉里醫院等6家,107年12月護病比均高於106年12月,管控成效欠佳。依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地區醫院護病比應在15人以下,107年12月部立地區醫院護病比多介於8.5人至12人,目前雖尚合於標準,惟前揭規定係護理人員與照顧病人比例之最低要求,各部立地區醫院仍宜積極管控,俾提供病人妥善照護服務。

附表2:106年12月及107年12月衛福部所屬醫院護病比表單位:人

特約類別

精神科

機構名稱

106年12月護病比

107年12月護病比

區域醫院

基隆醫院

9.1

8.3

區域醫院

臺中醫院

9.6

9.8

區域醫院

臺南醫院

10.1

10.4

區域醫院

臺北醫院

9.5

9.7

區域醫院

桃園醫院

9.2

9.3

區域醫院

苗栗醫院

9.6

10.1

區域醫院

豐原醫院

9.3

9.3

區域醫院

彰化醫院

8.6

8.1

區域醫院

屏東醫院

10.4

10.7

區域醫院

Y(教學)

八里療養院

11.5

11.7

區域醫院

Y(教學)

桃園療養院

11.9

11.8

區域醫院

Y(教學)

草屯療養院

11.3

11.9

區域醫院

Y(教學)

嘉南療養院

11.1

11.5

地區醫院

嘉義醫院

11.5

11.8

地區醫院

樂生療養院

9.4

10.7

地區醫院

南投醫院

11.1

10.7

地區醫院

朴子醫院

11.2

12

地區醫院

新營醫院

11.9

10.5

地區醫院

胸腔病院

10.7

11.6

地區醫院

旗山醫院

11.4

10.5

地區醫院

恆春旅遊醫院

8.4

10.4

地區醫院

澎湖醫院

12.3

11.1

地區醫院

花蓮醫院

14

11.2

地區醫院

Y(專科)

玉里醫院

10.8

11.1

地區醫院

臺東醫院

13.4

11.5

地區醫院

金門醫院

8.9

8.5

※註:1.資料來源,衛福部中央健保署網站。

2.護病比係依全日平均護病比公式計得。

綜上,護病比涉及護理人員勞動條件是否合理,且與照護服務品質息息相關,惟我國護病比較先進國家偏高約1.5至2倍,而護病比相關規範原列於醫院評鑑項目,自108年起始納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醫院倘未符規定將面臨裁處;107年12月各部立醫院(包含特約類別屬區域及地區醫院)之護病比雖未違反現行規範,惟部分院所之護病比實屬偏高,有待積極檢討改善並加強管控,俾提供護理人員合理執業環境及增進病人照護品質。

(分機:1934 劉宜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