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基金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五、為利未來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允宜研謀提升家庭醫師照護計畫之執行成效及醫療服務涵蓋量 日期:109年3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基金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黃惠雯 何殷如 芮家楨 劉宜姈

健保署107年度賡續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以下簡稱家醫計畫),家醫計畫預算數24.3億元,107年度全數執行完竣。經查:

(一)健保署自92年起試辦及推動家醫計畫,其目的包括為健保法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奠定基礎

據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內容,該署自92年3月10日起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試辦計畫」,目前係轉型朝向鼓勵社區醫療群選擇以會員照護成效之支付方案;家醫計畫目的如下:

1.建立家庭醫師制度,提供民眾周全性、協調性與持續性醫療照護,同時提供家庭與社區健康服務,以落實全人、全家、全社區之整合照護。

2.以民眾健康為導向,建立以病人為中心醫療觀念,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3.為健保法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奠定基礎。

(二)家醫計畫之醫療服務涵蓋量與普及度尚有提升空間,並宜參據審計部提出之審核意見辦理

依健保署提供歷年家醫計畫之參與資料,93年度全國參與醫療群數為269群,於107年度增加至567 群,同期間收案人數、參與診所數及參與醫師均逐年成長,107年度計有4,558家基層診所加入及5,924位醫師參與(診所及醫師占比各為43.60%及37.81%),照護之收案人數達473萬餘人(詳附表1),逐漸展現計畫之執行成效,惟收案人數占納保人口比率僅19.82%,低於2成,整體醫療服務涵蓋量與普及情形仍有提升之空間。

附表1:92年度至107年度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試辦)計畫之整體參與情形概況表 單位:群、人、家

項目

醫療

群數

收案人數

(萬人)

收案人數占

納保人口比率

診所數

參與診所占比

醫師數

參與醫師占比

92年度

24

6.03

0.27%

144

1.68%

154

1.39%

93年度

269

62.03

2.80%

1,576

18.41%

1,811

16.36%

94年度

258

118.70

5.32%

1,533

17.05%

1,766

14.74%

95年度

303

153.57

6.83%

1,801

19.68%

2,050

16.80%

96年度

305

137.14

6.01%

1,736

18.76%

1,981

16.00%

97年度

324

156.91

6.85%

1,871

19.85%

2,269

17.72%

98年度

318

161.03

6.99%

1,789

18.74%

2,026

15.48%

99年度

356

131.15

5.68%

2,183

21.46%

2,478

18.59%

100年度

373

144.48

6.23%

2,257

22.86%

2,499

17.92%

101年度

367

211.09

9.07%

2,361

23.79%

2,749

19.65%

102年度

374

205.35

8.75%

2,785

27.73%

3,343

23.29%

103年度

389

223.51

9.46%

2,890

28.54%

3,527

24.09%

104年度

426

248.46

10.47%

3,035

29.69%

3,709

24.87%

105年度

414

260.38

10.93%

3,057

29.90%

3,789

25.04%

106年度

526

413.42

17.31%

4,063

38.90%

5,182

33.73%

107年度

567

473.07

19.82%

4,558

43.60%

5,924

37.81%

※註:1.資料來源,健保署。

又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針對家醫計畫乙項提出重要審核意見略以,家醫計畫所編預算無法支應會員人數成長所需經費,107年度執行經費24.3億元,僅占當年度會員所需經費37億餘元之六成,恐不敷實際所需,造成每點支付金額偏低,進而影響基層醫師參與意願及擴大收案之誘因。是以,健保署亦宜參據前開意見,研謀改善。

綜上,健保署自92年3月起試辦推動家醫計畫,於107年度照護收案人數達473萬餘人,逐漸展現計畫之執行成效;惟整體醫療服務涵蓋量與普及度仍有檢討提升之空間,並宜參據審計部提出所編預算無法支應會員成長所需,恐影響擴大參與意願之審核意見,賡續檢討改善,俾利未來依健保法規定具體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分機:8660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