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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基金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六、勞工保險局對國民年金保險所為之行政處分間有經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會撤銷情事,允宜加強宣導並落實依法行政 日期:109年3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基金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黃惠雯 何殷如 芮家楨 劉宜姈

依國民年金法第5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人(即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60日內,先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復依國民年金爭議事件審議辦理第2條及第3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國民年金利害關係人,對保險人核定事項發生爭議時,得經由保險人向衛福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下稱監理會)申請審議,監理會每月召開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會議(下稱爭審會議)進行審議。

經查107年度國民年金保險爭議事件審定件數為390件,雖較106年度之426件減少36件,惟仍較105年度之383件略增7件。復據監理會統計,105年度至107年度被保險人審議撤銷案件分別為19件、20件及14件,占比分別為4.96%、4.69%及3.59%(詳附表1),分析勞保局違法行政處分案件遭爭審會議撤銷之原因,主要係勞保局寄發繳款單無送達資料可稽,卻核定被保險人應繳納逾期保險費之利息,及被保險人並未領取月撫慰金或一次撫慰金,經勞保局以國民年金法第24條第1項「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規定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等。

另依審議結案類型區分,分別為國民年金法第31條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35條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第53條請領原住民給付之「排富條款」認定爭議,暨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數額」之認定爭議(詳附表2),顯示被保險人對於相關規定之適用實務仍有疑義。

綜上,為有效降低爭議審議案件數,衛福部允宜就爭議審議常見態樣,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國民年金相關法令規定,俾利民眾瞭解,並督促勞保局落實依法行政,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附表1:國民年金保險爭議審議案件105年度至107年度結案情形表

單位:件;%

年度

審議駁回

審議撤銷

不予受理

撤回

合計

件數

比率

件數

比率

件數

比率

件數

比率

件數

比率

105

181

47.26

19

4.96

146

38.12

37

9.66

383

100.00

106

194

45.54

20

4.69

165

38.73

47

11.03

426

100.00

107

174

44.62

14

3.59

151

38.72

51

13.08

390

100.0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福部網站。

2.本表當年審定案件數包含上年度續行審議案件。

附表2:國民年金保險審議結案案件105年度至107年度依申請項目分析情形表 單位:件、%

年度

105

106

107

項目

件數

比率

件數

比率

件數

比率

合計

383

100.00

426

100.00

390

100.00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178

46.48

197

46.24

166

42.56

老年年金給付

77

20.10

111

26.06

93

23.85

保險費或利息

28

7.31

31

7.28

36

9.23

遺屬年金

22

5.74

26

6.10

29

7.44

原住民給付

21

5.48

25

5.87

18

4.62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18

4.70

14

3.29

16

4.10

喪葬給付

13

3.39

12

2.82

11

2.82

身心障礙年金

12

3.13

6

1.41

10

2.56

申請人資格及納保事項

8

2.09

2

0.47

6

1.54

生育給付

4

1.04

2

0.47

4

1.03其他國民年金權益事項

2

0.52

0

0.00

1

0.26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福部網站。

2.本表當年審定案件數包含上年度續行審議案件。

(分機:1931 何殷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