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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基金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九、藥害救濟基金藥害申請案件數自104年度起逐年下降,允宜探究成因,另部分受理案件審議至核定期間超過法定期限,有待改進 日期:109年3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基金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伍、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黃惠雯 何殷如 芮家楨 劉宜姈

藥害救濟基金107年度以「提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行政管理效率及服務品質」為績效目標,設定之績效衡量指標為「審議時效」及「救濟給付時效」。經查:

(一)藥害申請案件數自104年度起逐年下降,惟藥品不良反應通報數逐年增加,允宜探究成因,確保民眾知悉藥害救濟管道

依藥害救濟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給付金額之審定,應設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而藥害救濟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依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向該部所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救濟之申請,該機關(構)或團體於進行調查、完成報告後,再連同證據資料送交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截至107年底,藥害申請案件累計數3,306件(詳附圖1),平均每年約166件;申請案件數以100年之284件最高,自104年起逐年下降。

附圖1:歷年藥害救濟申請案件數統計圖

※註:1.資料來源,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https://www.tdrf.org.tw/apply04/)

另為加強藥物安全監視,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設置「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建置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供藥商、醫療機構及藥局進行通報,以提供民眾用藥品安全訊息。自98年迄至107年間,國內藥品不良反應通報自98年1萬187件上升至107年1萬5,713件(詳附表1),通報件數增加約54%,平均每年約1萬2,262件;惟與平均每年藥害申請案件166件相較,僅占1.35%。據此,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該等用藥不良反應者是否瞭解其有藥害救濟之管道,不無疑義,且考量偏鄉地區醫療資源及資訊相較不足,現有宣導方式是否足以讓民眾充分知悉藥害救濟管道,皆有待進一步探究。

附表1:國內藥品不良反應通報數 單位:件

年度

死亡

危及生命

導致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造成永久性殘疾

其他嚴重不良反應(具重要臨床意義之事件)

胎兒先天性畸形

非嚴重不良反應及其他

總計

98

348

188

2,099

9

1,867

1

5,808

10,187

99

328

182

1,667

15

2,400

2

5,961

10,555

100

180

159

1,330

14

2,511

2

6,206

10,402

101

227

227

1,249

0

2,726

0

6,928

11,357

102

213

213

1,493

0

2,347

0

6,400

10,667

103

315

167

1,836

14

2,373

1

6,693

11,399

104

300

195

1,898

13

2,896

3

7,510

12,815

105

314

232

1,908

16

3,151

3

8,478

14,102

106

627

215

2,183

17

3,781

3

8,596

15,422

107

785

258

2,181

11

4,270

1

8,207

15,713

※註:1.資料來源,食藥署108年3月12日編製資料。

(二)部分藥害受理案件移請審議至核定期間超過法定期限,允宜改進

依據藥害救濟法第16條規定,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3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之。但延長期限不得逾一個月。就105至107年度藥害救濟給付案件受理至完成審議時效表分析,藥害救濟給付案件移請審議委員會審議至主管機關核定之日數超過4個月者計有105年度6件及107年度15件(詳附表2);據該基金說明係案件複雜審查費時,或有重大疑義須請醫療院所或民眾等相關人員補充說明所致;惟為使民眾得以及時獲得救濟,仍宜檢討改進,以提升案件審議效率。

附表2:藥害救濟給付案件受理至完成審議時效表 單位:%

年度

項目

105

106

107

件數

%

件數

%

件數

%

案件受理至移 請審議日數

小計

180

100.00

179

100.00

191

100.00

155 日內完成

151

83.89

167

93.30

161

84.29

超過155日

29

16.11

12

6.70

30

15.71

案件移請審議 至主管機關核 定日數

小計

180

100.00

179

100.00

191

100.00

3個月內完成

157

87.22

168

93.85

156

81.68

超過3個月且於4個月內完

17

9.45

11

6.15

20

10.47

超過4個月

6

3.33

-

-

15

7.85

※註:1.資料來源,藥害基金提供。

綜上,藥害救濟基金藥害救濟申請案件自104年度起逐年下降,允宜探究成因,以確保民眾知悉藥害救濟管道;另部分藥害受理案件移請審議至核定期間超過法定期限,仍宜檢討改進,以提升案件審議效率。

(分機:1930 芮家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