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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營業決算評估報告

四、近年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績效獎金之實際發放數額均高於預算,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允宜研謀改進 日期:109年3月 報告名稱: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營業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四、近年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績效獎金之實際發放數額均高於預算,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允宜研謀改進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卓庭鈺

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107年度於「用人費用」科目項下,依1.2個月薪給標準編列績效獎金,金額分別為650萬1千元及7億8,360萬3千元;實際執行結果,決算數各為894萬元及13億6,583萬7千元,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37.54%及174.30%。另查,近年來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之績效獎金實際發放數額均高於預算數,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茲說明如下:

(一)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績效獎金核發之最高限為2.4個月

依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第6點第2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營績效獎金內涵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考核獎金」依每年工作考成(核)結果發給,「績效獎金」則須有盈餘,始得發給。次據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績效獎金之計算以1.2個月薪給為基準,依盈餘達成程度核發:(1)總盈餘達法定盈餘者為1.2個月;(2)未達法定盈餘者,以1.2個月按達成比率核發;(3)超過法定盈餘者,以1.2個月加計每級0.4個月(依超逾法定盈餘標準程度而定,共3級,最高至1.2個月),故最高限為2.4個月。

(二)近年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績效獎金之發放額度均高於預算,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

據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提供之補充資料顯示(詳附表1),於近5(103至107)年度績效獎金之決算數均為超支;其中臺灣金控之預算超支率介於11.35%至37.54%之間,臺灣銀行之預算超支率則更高,介於74.30%至81%之間。洽詢表示,略以:「各年度績效獎金均超支,主要係因行政院及財政部等主管機關自103年度預算案起依前揭『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以1.2個月薪給基準核列1.2個月績效獎金,然決算時因總盈餘均逾法定盈餘10%,爰以最高2.4個月提撥及發放績效獎金。準此,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自103年度起績效獎金發放額度均高於預算,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

附表1:103年度至107年度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績效獎金發放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臺灣金控

臺灣銀行

預算

決算

執行率

預算

決算

執行率

103

6,726

8,976

133.45

710,235

1,285,490

181.00

104

6,729

7,675

114.06

721,624

1,301,100

180.30

105

6,804

7,576

111.35

738,194

1,307,396

177.11

106

6,131

8,031

130.99

753,721

1,315,466

174.53

107

6,500

8,940

137.54

783,603

1,365,837

174.30

※註:1.資料來源,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

綜上,臺灣金控及臺灣銀行近年績效獎金之發放數額均高於預算,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鑑於各年度預決算之差異比率不低,仍宜研謀精進,以達預算之財務管理功能並利本院預決算之審議。

(分機:1919 卓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