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分為第1期及第2期發展區,第1期發展區分為第1開發區及第2開發區,截至107年底已分別投入205億8,466萬2千元及250億6,975萬8千元;第2期發展區分為第1開發區及第2開發區,截至107年底已分別投入1億6,047萬7千元及1,866萬7千元。經查:
(一)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內容
為紓解臺北都會區中心都市成長壓力,行政院於81年間核定「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淡海新市鎮將以分期分區(3期7區),採區段徵收方式進行,都市計畫年期預定至103年止。後因應環境變遷,行政院102年4月間核定「修訂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由3期7區調整為2期4區,都市計畫年期由至103年止調整至125年止,第1期發展區分為第1開發區及第2開發區,開發方式維持以區段徵收方式進行;另第2期發展區分為第1開發區及第2開發區,開發方式修正調整為第1開發區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第2 開發區則以多元方式辦理開發。
(二)第1期發展區之港平營區遷建後舊址公共工程尚存契約執行疑義,尚待釐清解決
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內原有國防部港平營區舊址,於遷建後舊址仍待進行公共工程,該案係委託中興顧問公司辦理,惟執行過程發生契約執行疑義,針對契約內既定及應辦服務項目之技術服務費率及前置調查作業等,仍待釐清解決,鑑於本案為該區最後開闢工程,完成後將使該區整體開發更加完整,故為整體開發案之進行,允宜儘速釐清解決港平營區遷建後舊址公共工程之契約執行疑義,俾使工程順利進行。
(三)第2期發展區之第2開發區尚待與新北市政府協商釐清是否接辦
淡海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分為第1開發區及第2開發區,新北市政府前於106年1月間曾表達主辦第2期發展區意願,案經內政部研商後由營建署就相關業務與該府進行協調,惟有關新北市政府是否接辦,因尚無定論,致影響開發進度,案經監察院提案糾正行政院、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等機關,故仍待持續洽商新北市政府協商解決。
綜上,淡海新市鎮已開發多年,並持續投入鉅額經費,惟第1期發展區之港平營區遷建後舊址,公共工程尚存契約執行疑義、第2期發展區之第2開發區尚待與新北市政府協商釐清是否接辦,影響開發進度及整體效益,允宜積極與相關機關協商,俾利後續開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