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項下編列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遇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經費854萬元。執行結果,決算數559萬6千元,執行率65.53%,經查:
(一)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遇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之補助基準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設籍前新住民之社會救助計畫與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相關內容摘述如次:
1.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2.補助原則:
(1)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部分:
A.各地方政府針對轄內核定列冊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含喪偶未再婚及離婚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者),其在臺之個人財產及最近1年居住時間符合規定者,得依需求申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特殊項目補助等。
B.各地方政府針對設籍前新住民,且有規定之特殊情形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醫療補助及急難救助。
(2)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部分:各地方政府針對設籍前新住民,其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符合規範標準,且有規定之特殊情形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
3.補助項目及基準
(1)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部分:補助項目有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特殊項目補助等。基於平等原則,比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訂定本國人之補助基準。
(2)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部分:
A.緊急生活扶助費:每人每次最高核發當年度當地縣(市)最低生活費3個月。
B.子女生活津貼費:15歲以下在臺婚生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1/10。
C.托育津貼費:未滿6歲之在臺婚生子女,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D.傷病醫療費: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部分,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E.法律訴訟費:每人最高補助5萬元且同1個案補助1次為限。
F.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經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者,亞洲區每人最高補助2萬元,非亞洲區則為3萬元,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1次為限。
(二)近年度該補捐助計畫之預算執行多未如預期,允宜衡酌實際需求編列預算並妥適控管核銷進度
詢據該署說明該基金每年預算編列基礎係參酌前2年之決算、執行經驗及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規劃覈實估計,並邀集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及委員共同研商,依前年度決算及實際所需預算比例配置。參據105年度至107年度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遇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之預、決算情形(詳附表1),各年度預算數均為854萬元,執行結果,決算數(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83萬9千元(80.08%)、527萬9千元(61.81%)及559萬6千元(65.53%),均未如預期,該署說明部分補助案件因未及報結核銷或核定補助經費因個案申請使用未如預估而退回經費等所致。該基金允宜衡酌往年實際執行需求,覈實編列未來年度預算,並妥適控管核銷進度,以提高預算執行成效。
綜上,新住民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遇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經費854萬元。執行結果,決算數559萬6千元(執行率65.53%),預算執行未如預期,允宜衡酌實際執行需求,覈實編列未來年度預算並妥適控管核銷進度,俾改善預算執行成效。
附表1:新住民發展基金近年度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遇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之預、決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預算數
8,540
8,540
8,540
決算數
6,839
5,279
5,596
執行率
80.08%
61.81%
65.53%
※註:1.資料來源,移民署提供。
(分機:1929 吳昀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