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下稱眷改基金)107年度「業務外費用」項下之「其他業務外費用–雜項費用–舊有房舍處理費」科目編列「不同意改建之眷戶補償款」預算數3億4,659萬4千元,決算數2億9,301萬7千元,執行率84.5%。有關國防部受理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22條之1申請補償款案件,截至107年底實際結案數與預定目標仍存有落差,謹敘明如後:
(一)有關眷改條例第22條之1之修法緣由及國防部配合辦理事宜
為維護眷戶之居住基本權,並解決眷改過程中衍生之爭議,依據司法院於104年2月6日公布之大法官釋字第727號解釋,有關主管機關就註銷不同意眷村改建原眷戶權益案之處理,應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及妥適權衡相關法益之意旨,眷改條例增訂第22條之1明定,針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經國防部以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由眷改基金依地方政府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支付補償款。在補償金額標準方面,基於公平合理原則考量,最高不得逾其原改建基地內原階坪型之輔助購宅款金額;至於補償項目方面,則依眷改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2規定,係以主建物、附屬建物補償費、人口搬遷補助費及自動搬遷獎勵金為限。
依據國防部規劃之作業期程,針對眷改條例第22條之1不同意改建之眷戶補償款之受理、核發,考量年度作業能量及相關法令法制作業期程,原先規劃於106年度至107年度安置完畢。自眷改條例第22條之1於105年11月底公布施行後,國防部業於106年6月底以書面通知方式告知不同意改建眷戶相關權益事項,並於同年7月起逐戶說明,必要時另安排各層級主官(管)與眷戶面對面溝通,以示政府之誠意。
(二)截至107年底,經國防部派員溝通後已有177戶同意配合搬遷,其中已結案戶數166戶,占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比率尚未達7成
根據眷改基金提供統計資料,截至107年底,經國防部就眷戶資格重新確認後,有關眷改條例第22條之1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合計243戶,在地理位置分布上,以眷村較密集之高雄市戶數最多,計179戶(占比73.66%),屏東縣33戶(占比13.58%)居次。截至107年底,同意配合搬遷戶數者計177戶,其中累計結案數(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並領取補償款者)166戶,占不同意改建眷戶數243戶之68.3%。此外,107年度實際結案數111戶(詳附表1),未及預定目標140戶。
綜上,截至107年底,眷改基金針對眷改條例第22條之1不同意改建眷戶之處理成果與預定目標容有落差,國防部允宜適時檢討溝通方式與調處流程,俾利提升執行成效。
(分機:1912 黃彥斌)
附表1:截至107年底眷改條例第22條之1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分布及處理情形表 單位:戶
縣市別
眷村別
不同意改建戶數
已配合搬遷戶數
拒不配合戶數
已結案戶數
程序進行中戶數
小計
高雄市
明建新村
94
81(48)
4
85
9
莒光三村
19
13(13)
1
14
5
果協新村
6
1(1)
0
1
5
崇實新村
18
12(8)
2
14
4
合群新村
11
6(5)
1
7
4
宣武新村
1
0
0
0
1
西自助
新村
1
0
0
0
1
海光四村
16
15(10)
1
16
0
樂群村
7
7(7)
0
7
0
自治新村
5
5
0
5
0
成功村
1
1(1)
0
1
0
高雄市
小計
179
141(93)
9
150
29
屏東縣
共和新村
33
14(11)
1
15
18
臺南市
精忠九村
8
2(1)
0
2
6
慈光九村
1
0
0
0
1
精忠三村
4
4(3)
0
4
0
影劇三村
2
2(1)
0
2
0
臺南市
小計
15
8(5)
0
8
7
新北市
台貿八村
10
0
0
0
10
江陵新村
1
0
0
0
1
慈德三村
1
1
0
1
0
新北市
小計
12
1
0
1
11
桃園市
建國廿村
1
0
0
0
1
臺北市
九號基地
1
1(1)
0
1
0
臺中市
南京新村
1
1(1)
0
1
0
宜蘭縣
金陵新村
1
0
1
1
0
合計
243
166(111)
11
177
66
※註:1.資料來源,眷改基金提供,本中心整理。
2.已結案戶數欄位括弧內數據係屬107年度結案戶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