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能源基金)107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數22億8,510萬元,決算數20億7,186萬9千元,執行率雖達90.67%,惟仍有下列待改進事項。經查:
(一)補助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微型渦輪熱電共生系統開發部分計畫」溢報人事費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1年至5年。」審計部於查核能源局107年度期中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敘明107年度能源基金補助行政法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辦理「微型渦輪熱電共生系統開發(2/3)」計畫(預算數2,500萬元、決算數2,475萬元),依補助契約規定退休金之提繳率為6%,然中科院卻依勞動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金額之10%提繳退休金,致溢報人事費22萬餘元。
詢據能源局,考量中科院已自行吸收該計畫超支之人事費27萬餘元,爰未要求該院依上開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繳回溢報人事費,且決議不減列計畫執行金額,並請中科院往後應依契約規定之6%為上限報支。
(二)補助核能所辦理「低碳排流體化床技術之開發與應用」計畫而衍生技術服務收入,惟收入未全數繳交能源基金
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0條規定:「本部與執行單位應於簽訂契約時,依本辦法約定研發成果之歸屬。」能源基金107年度補助核能研究所(簡稱核能所)辦理「低碳排流體化床技術之開發與應用(2/3)」計畫(契約金額1,000萬元)屬上開辦法之適用範疇,爰該基金與核能所於補助計畫契約第6條明定乙方(核能所)因計畫所衍生之收入(含因執行該計畫所提供技術服務等收入),於扣除必要之相關費用後之淨收益,應按期隨工作季報表繳交甲方(能源局)繳交國庫。
該補助計畫產生服務收入70萬元,扣除依相關辦法分配14萬元作為創作人獎金外,依契約第6條規定應繳交56萬元予能源局(能源基金),然其中42萬元核能所已自行繳入科發基金,賸餘14萬元始繳交能源基金,此與補助契約規定有異,亦損及基金權益。惟能源局考量科發基金亦屬國庫之一部分,爰未要求核能所將誤繳科發基金之42萬元改繳能源基金。
綜上,能源基金107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金額龐鉅,惟存有部分補助計畫報支經費超逾補助契約規定、或受補助機關對於補助計畫衍生之技術服務收入未依約繳回等情事,允宜檢討改善,俾維護基金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