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基金107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之「其他」預算數2億1,165萬元,係為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包含示範機組及示範風場之作業獎勵,二者決算數合計1億元(均為風場獎勵),預算執行率47.25%,係因部分業者未完成相關作業而無法領取獎勵金所致。
依能源局101年7月3日訂定之「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第14條規定,示範機組之建置及商轉應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示範風場之建置及商轉則應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惟有關示範獎勵案受獎勵人海○、福○及台電公司之示範機組商轉日期,海○及福○獲經濟部同意分別展延至106年6月底及106年底,至於台電公司部分,依前開獎勵辦法規定,示範機組併同示範風場完成即可。截至108年7月底止,海○及台電公司尚符合進度,惟福○公司因整體開發時程嚴重延宕,經濟部已分別於107年6月及108年4月解除與該公司「示範機組」及「示範風場」之示範獎勵契約(詳附表1)。
附表1:截至108年7月底離岸風力示範獎勵計畫業者進度簡表
得標廠商名稱
截至108年7月底預期辦理情形
截至108年7月底辦實際辦理情形
進度說明
海○公司
應於109年底前完成示範風場
106/4/28示範機組已完成商轉
示範風場已於108/5/18開始施工
進度符合期程規劃
福○公司
107/6/4示範機組解除示範獎勵契約
108/4/8示範風場解除示範獎勵契約
台電公司
應於109年底前完成示範機組及示範風場
106/12/8取得籌設許可
申請施工許可中
進度符合期程規劃
※註:1.資料來源,能源局提供。
由於福○公司經解除「示範機組」示範獎勵契約後未繳回已撥付之獎勵費用7,500萬元,能源局爰自該公司履約保證金沒入7,500萬元而全數追回,至於逾期違約金8,860萬元雖多次催繳,迄108年2月23日該公司仍未繳納。本案因福○公司於107年6月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能源局所追回「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契約」受領獎勵費用7,500萬元應予返還,並請求法院確認能源局對於該公司逾期違約金8,860萬元之請求權不存在,本案迄108年9月20日尚在審理。此外,福○公司經解除「示範風場」示範獎勵契約部分,因該公司並未針對示範風場請領獎勵補助費用,爰無返還問題。
綜上,能源局為發展離岸風電而實施相關獎勵辦法,惟部分業者因進度落後等而遭解除示範獎勵契約,除影響示範獎勵案件成效,亦欠繳逾期違約金;能源局允宜積極追討業者逾期違約金,並密切注意其餘業者進度,俾如期如質達成目標。
(分機:1925 賴欣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