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分基金「勞工權益基金」基金來源3,690萬4千元,基金用途4,397萬6千元,來源用途增減互抵後,當期短絀707萬2千元。經查: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5條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主要係辦理勞資爭議案件之扶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5條規定:「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前項基金來源如下: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四、捐贈收入。五、其他有關收入。」該基金主要用途係辦理勞工權益扶助計畫,包括推動委託辦理勞工訴訟扶助、辦理勞資爭議處理法及仲裁法仲裁代理扶助、辦理勞工訴訟裁判費扶助、辦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扶助以及推動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計畫等。該基金成立以來歷年收支及賸餘狀況如下:
附表1:勞工權益基金成立以來歷年收支及賸餘狀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基金來源
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當期餘絀
基金餘額
國庫撥款收入
就業安定基金撥入收入
利息及雜項收入
合計
99
50,000
(註3)38,291
22
88,313
51,019
37,294
37,294
100
50,000
6,590
99
56,689
38,055
18,634
55,928
101
49,400
6,590
158
56,148
29,462
26,686
82,614
102
49,400
6,590
199
56,189
26,183
30,006
112,620
103
49,000
6,590
249
55,839
26,178
29,661
142,281
104
32,835
6,590
337
39,762
33,525
6,237
148,518
105
35,000
6,590
194
41,784
38,492
3,292
151,810
106
30,000
6,680
405
37,085
48,708
-11,623
140,187
107
30,000
6,734
170
36,904
43,976
-7,072
133,115
※註:1.資料來源,(1)行政院第3497次會議勞動部「勞工權益基金-執行與展望」投影片資料。(2)歷年勞工權益基金決算書。
2.表內數據均為決算數。
3.99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撥入收入」3,829萬1千元包含98年勞工權益基金專戶剩餘款3,165萬7千元及當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捐助款663萬4千元。
4.數字加減乘除尾差係因四捨五入所致。
(二)因近年來主要財源之國庫撥款收入逐年減少,故累計賸餘自106年度起遞減,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宜及早因應
勞動部98年5月正式啟動勞工權益基金並以專款專戶方式執行,99年度開始於就業安定基金下設勞工權益基金分基金,專款專用並限定於勞工訴訟補助及訴訟期間生活補助,揆附表1該基金來源得知,歷年來係以國庫撥款收入為主要財源,惟由於基金來源日漸消減,106年度更由賸餘轉為短絀,且106及107年度連續短絀分別為1,162萬3千元及707萬2千元,致基金餘額近2年逐年遞減,107年底基金餘額1億3,311萬5千元。由於該基金係基於保障勞工權益,排除紛爭中雙方地位之不對等,減少勞工於勞資爭議救濟中遭遇之障礙,加速勞動關係回復正常發展之目的而成立,為確保扶助經費來源之穩定以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宜及早研謀因應。
綜上,勞工權益基金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5條設置,主要係辦理勞資爭議案件之扶助;因近年來主要財源公務預算補助逐年減少,致累計賸餘自106年度開始遞減,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宜及早因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