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及我國於2014年6月4日配合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揭櫫生存及發展權係兒童基本健康與福利權之首要權利。交通部108年度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計畫預算數2億7,954萬5千元,決算數2億4,551萬7千元,預算執行率為87.83%,容有如下問題亟待檢討:
(一)事故傷害為我國1歲至17歲兒少死亡原因之首,其中以機動車交通事故為主
依衛生福利部最新統計資料,108年度我國0歲至17歲兒少死亡人數計1,236人,主要死因前2名為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350人及占比28.32%)及事故傷害(190人及占比15.37%);如排除0歲嬰兒統計,則108年度我國1歲至17歲兒少死亡人數計565人(詳表1),較107年度減少41人,惟主要死亡原因前2名仍為事故傷害(144人及占比25.49%)及惡性腫瘤(98人及占比17.35%);準此,事故傷害高居我國1歲至17歲兒少死亡原因之首。
復據108年度我國年齡別事故傷害死亡統計(詳表2),108年度我國因事故傷害死亡人數為6,640人,其中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致死達2,814人,占比42.38%;又除85歲以上長者外,機動車交通事故係我國各年齡層事故傷害死亡之首要原因,尤其15歲至24歲青少年,其機動車交通事故致死374人占事故傷害死亡495人之比率達75.56%,接近8成,遠高於其他年齡層。
表1 108年度我國1歲至17歲兒少主要死亡原因一覽表 單位:人、%
原因
項目
事故
傷害
惡性
腫瘤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
流感
加害
(他殺)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疾病除外)
人數
144
98
52
39
20
19
18
占比
25.49
17.35
9.20
6.69
3.54
3.36
3.19
原因
項目
肺炎
骨骼肌肉系統及結締組織之疾病
敗血症
腦血管疾病
原位與良性腫瘤(惡性腫瘤除外)
其他
合計
人數
10
9
5
5
5
141
565
占比
1.77
1.59
0.88
0.88
0.88
24.96
1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表2 108年度我國年齡別事故傷害死亡人數一覽表 單位:人、%
事故
年齡別
運輸事故
意外中毒
意外墜落
火及火燄所致
意外之淹死及溺水
其他
合計
機動車交通事故占比
機動車
交通事故
0-4歲
18
18
0
5
0
2
45
70
25.71
5-14歲
22
21
1
0
4
16
5
48
43.75
15-24歲
410
374
27
16
2
17
23
495
75.56
25-44歲
519
476
194
115
16
47
101
992
47.98
45-64歲
822
728
185
426
33
95
284
1,845
39.46
65-74歲
570
517
20
312
15
60
157
1,134
45.59
75-84歲
534
508
21
352
11
51
272
1,241
40.93
85歲以上
187
172
2
261
11
14
340
815
21.10
小計
3,082
2,814
450
1,487
92
302
1227
6,640
42.3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二)部分縣市之青少年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連續2年超逾全國平均值50%依衛生福利部統計,108年度我國各縣市15歲至24歲青少年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平均值為13.3人(每10萬人口,以下同),較107年度平均值之12.8人,增加0.5人;其中部分縣市青少年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連續2年高於全國平均值50%以上,包括雲林縣107年度之25.2人及108年度之25.9人、嘉義縣107年度之21.7人及108年度之20.9人等,不僅超逾新北市、臺北市及宜蘭縣甚多,且高於臨近縣市如嘉義市107年度之8.1人及108年度之0人等,顯示仍有改善空間(詳表3)。
表3 107及108年度我國各縣市15歲至24歲青少年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 單位:每10萬人口
年度
縣市
107
108
年度
縣市
107
108
新北市
6.8
8.6
雲林縣
25.2
25.9
臺北市
2.9
4.9
嘉義縣
21.7
20.9
桃園市
14.6
13.6
屏東縣
17.9
19.7
臺中市
12.6
14.2
臺東縣
24.9
14.8
臺南市
17.4
15.8
花蓮縣
11.9
14.9
高雄市
13.1
13.3
澎湖縣
13.9
7.0
宜蘭縣
5.0
8.8
基隆市
12.9
11.3
新竹縣
19.2
18.2
新竹市
12.8
9.3
苗栗縣
18.4
19.1
嘉義市
8.1
0
彰化縣
17.9
19.7
金門縣
12.9
27.6
南投縣
15.4
12.9
連江縣
0
131.6
全國平均值
12.8
13.3
說 明:108年度連江縣15歲至24歲青少年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為131.6人(每10萬人口),係108年度連江縣死亡人數58人,其中事故傷害死亡3人中,2人為15歲至24歲青少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致死;107年度連江縣15歲至24歲青少年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0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三)我國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與OECD國家相較,明顯偏高
復與OECD會員國相比,2005年至2016年我國0至19歲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自14.5人降為8.7人(減幅40%),然改善幅度相對各國偏低,致我國各年排名均居OECD國家之後段班。以2016年為例,我國0至19歲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為8.7人,相較亞洲日本之2.8人、韓國之3.7人,明顯高出許多,於24個OECD會員國優劣排名為倒數第3名(詳圖1)。
圖1 2005年起我國0至19歲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及與OECD國家之比較
資料來源:兒童健康幸福指標:臺灣與OECD國家比較(中華民國兒童健康聯盟提供,摘錄部分)https://public.tableau.com/profile/robert.lu#!/vizhome/Book1_15599756467710/Story
綜上,108年度事故傷害為我國1歲至17歲兒少死亡原因之首,其中以機動車交通事故為主,且我國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較多數OECD國家為高,顯示我國因機動車交通意外事故致死之兒少人數偏高,惟該事故應屬可避免,允宜建立預防管理機制並落實執法,以維護我國兒少基本生命權與生存權。
(分機:1932 陳如慧)
